时间:2017-02-09 14:38
来源:中国水网
(二)健全法规规章体系
强化环境法治建设既是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也是环境保护部门参与发展综合决策、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有效措施和手段。加快完善适合我市市情的地方环境保护法规体系,重点做好《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规章的修订工作,增强环境监督管理依据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争每项法律义务必配套罚则,对限期治理、区域限批、按日计罚等制度做出明确规定,提高违法成本,增强法律标准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加快完善我市环境标准体系与技术规范,科学确定标准限值,编制和修订更加严格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实现规划目标提供标准保障。
(三)加强公众参与监督
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通报环境状况、重要政策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扩大公众环境参与权。利用网络信息化平台,鼓励公众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评价,强化公众环境监督权。建设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推进数据资源在不同领域、不同部门间的开放共享和社会化开发应用。优化公众参与环境决策的途径,对于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通过建立沟通协商平台的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电视、广播、新媒体等信息传播平台,丰富环境宣教手段,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加强学校、社区环境科普宣教阵地建设,逐步形成有效的环境宣教工作平台。鼓励公众和环保组织采用合法的方式,有序参与、有序保护、有序维权。有序推进有奖举报,理顺环境公益诉讼体制机制,及时化解群众纠纷。提升环境社会舆情引导能力,建立健全公众舆论监督机制。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公众环境诉讼权。大力发展环境救助,全面优化环境保护社会治理方式,形成“环境情况社会知悉、环境保护广泛参与、环境问题共同解决、环境服务全民共享”的良好局面。
(四)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通过建立环境资源的产权规则,实现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完善环境资源市场。通过立法和法规对环境资源给予清晰的初始产权界定,使环境资源的产权能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转移、重组和优化。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排污量有价分配和可交易的排污许可制度,建立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改革财政环保支出方式,按照环境改善绩效实施以奖代补,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环境保护项目。整合设立水污染防治等专项资金,适当扩大政府环保支出规模,建立各级政府事权明晰的投入机制。积极发展生态金融,研究风险规避办法,发展生态众筹等,探索新业态、新产品和新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全面推行绿色信贷,开展银行绿色评级,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设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环保企业融资。有序开放可由市场提供服务的环境管理领域,大力发展环境服务业,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大力推行工业园(产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服务、工业企业治污设施专业化运营服务等第三方治理模式。加强地方政府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合同服务、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政府采购。优先安排重大环保专项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推进新型环保材料、环境保护关键技术装备,以及物联网、云监测等环境信息系统相关产品研发与产业化,构建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体系,顺应跨界融合的产业发展新趋势,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建立“政府引导,地方为主,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研究出台鼓励支持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环保产业和静脉产业发展的政策。充分发挥“厦门市市级节约能源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作用,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方面重点领域、重点工程。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政策,强化各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探索发展环保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环境保护领域的投入。加强资金监管,实施绩效评估,建立考核结果与资金预算安排的联动机制,明确奖惩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改革资源性产品价格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资源高效综合利用产业,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的范围、对象和内容,对生态红线保护区域给予生态补偿;完善流域、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建立湿地、海洋、水土保持等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海域、岸线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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