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3-02 10:12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六、健全法规标准,夯实市场主体培育基础
(二十)完善地方法规标准。修订有关农业农村环境的法规,细化针对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及市场化培育的法律条文,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
抓紧制订农村生活垃圾、污水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等。研究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评估认证机制。(市农委、市市容园林委牵头,市水务局、市建委、市环保局配合)
(二十一)完善价费制度。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征收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推行畜禽养殖污染处置市场化付费机制,委托第三方处置的养殖小区和散养户根据养殖规模向第三方支付一定的污染处置费。因村民承受能力等原因,收取的污水、垃圾处理费不足以弥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农委、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配合)
七、实施安排
(二十二)强化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责任。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负总责,根据本区特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方案,2017年3月底前报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等部门备案,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市农委,市农委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把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有关要求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本方案制定本部门实施方案和年度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建立市有关部门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工作的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推进培育农业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的重大问题,落实促进市场主体发育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市场主体培育有关工作。(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四)开展农村环境督察。将农村环境治理和市场主体培育目标实现情况纳入环境督察范围,有关督察结果向全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五)推进试点示范。鼓励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国有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大型民营企业等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发挥一、二、三产联动和协调发展的优势,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选取合适的区和项目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农业农村环境治理新模式,创新投资回报机制,及时总结试点示范经验,指导后续相关工作。(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与信息公开。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农村环境治理项目需求和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公开透明。(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建委牵头,市有关部门配合)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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