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4-12 10:07
来源:中国固废网
2.双方权利义务
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并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按照本协议成立的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
各种与本项目有关的批准并保持批准有效。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本项目特许经营权。乙方成立项目公司并授权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实施,与项目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项目公司
3.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依法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实施本项目的设计、建设、投融资、运营维护及移交事宜。
3.2项目公司成立后,乙方授权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特许经营BOT服务协议》,明确本项目具体实施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4.项目用地由项目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自行解决,必要时市环卫处予以协助取得,相关费用记入项目总投资。
5.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和/或项目公司拥有本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但适用法律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对本项目重大资产的处置应经甲方同意。特许经营期满后,甲方收回特许经营权,乙方应确保项目公司将本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
(二)协议二主要内容
市环卫处:遵化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项目公司:遵化泰达环保有限公司(待核定)
1.特许经营权
市环卫处授予泰达环保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授权泰达环保以项目公司形式实施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应为三十年,包含建设期14个月。
2.双方权利义务
2.1市环卫处权利义务
市环卫处不得干预项目公司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内部管理事务,除非本协议合同条款的执行受到影响。市环卫处应为项目公司获得相关批准提供便利。
2.2项目公司权利义务
项目公司应确保融资文件、股东之间的任何合同、公司章程、本协议项下的保险单以及由项目公司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合同都能符合本协议的规定,都能够履行本协议。项目公司不得在本项目移交完毕前终止运营。
3.项目投资融资
3.1资金来源为社会资本独资,按项目公司自筹30%,申请银行贷款70%考虑。
项目公司需自行筹集用以设计、建设、运营与维护本项目的全部资金。
3.2项目公司的章程中应明确载明除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并经市环卫处事先书面许可,项目公司的股权不得设置质押或任何其他担保权益。
4.项目用地由项目公司通过合法途径自行解决,必要时环卫处予以协助取得,相关费用记入项目总投资。未经市环卫处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将任何土地变更土地用途、也不得用于项目之外的任何目的。
5.商业运营期内,市环卫处应依本协议的约定,保证每运营年内平均每日向项目公司提供叁佰吨垃圾。
6.运营服务费单价为按照中标时确定的投标59.5元/吨。
7.项目公司应与电力企业在试运行日前按照本协议的规定签订《购售电合同》,结算价格为0.65元/kWh。上述协议均已对各方权利义务、违约及赔偿、争议的解决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约定,且明确协议各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六、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目的
环保产业是公司发展战略重要内容之一。本次设立项目公司并投资遵化焚烧项目有利于扩大环保产业规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巩固京津冀市场地位。
(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设立公司、项目投资所需资金分别由泰达环保和项目公司自行筹措,不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较大影响。
2.泰达环保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方面具有多年成功运营管理经验,本次公司设立、项目投资的顺利实施及协议的如约履行,将进一步增加生活垃圾产业规模,提高泰达环保行业竞争力,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一定积极影响。
3.本次公司设立、项目投资的实施和相关协议的签署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亦不存在因此而产生业务依赖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一)《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三)《遵化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唐山市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4月12日
原标题:[公告]泰达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投资建设遵化市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的对外投资公告
编辑:李丹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