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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7-04-13 15:41

来源:广州市法制办网站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二)按照设置规范在责任区内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情况,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三)设置有害垃圾独立贮存点以及动物尸骸、其他废弃物投放点,指导单位和个人定时投放;

(四)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以及投放点的使用规范,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经许可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收集单位;

(六)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辖区街道办事处报送数据。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专用收集容器由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收运处置单位负责设置。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分类投放】

住宅小区内的生活垃圾,应当实行相对集中分类投放。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和模式等内容。

实行清扫保洁卫生外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清扫保洁服务合同,并督促保洁员协助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二十六条【分类投放具体规定】

单位和个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指定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到有害垃圾独立贮存点;

(二)餐厨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中;

(三)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对餐饮垃圾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应当设置高效油水分离装置,保持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整洁。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投放并在规定地点密闭存放,不得混入其他类别生活垃圾或者交给未取得许可的单位、个人收运、处置。

有条件的农(集)贸市场、果蔬市场可以采用生化处理技术就近就地降解处理果蔬菜皮。

第二十七条【分类投放特殊要求】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单独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废弃物投放点。

废弃盆栽、农资包装物、动物尸体应当分别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废弃物投放点。

第二十八条【生活垃圾范围外废弃物的投放规定】

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九条【分类投放规范】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丢弃、堆放或者混投生活垃圾。

第三十条【分类投放监督规范】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对不按照规定投放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要求其整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其进行劝导。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劝导无效的,责任人可以拒绝该投放人投放生活垃圾,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分类收集与分类运输

第三十一条【分类收集管理】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作业服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各责任区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并运送到分类收集点(站)。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实行收集、运输、处置主体一体化,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负责收集。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与取得经营权的收运处置单位签订收运处置合同。

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自行确定收运处置单位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分类收集要求】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交给分类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应当符合生活垃圾的分类标准和投放要求。不符合分类标准、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自行分拣,或者委托分类收集单位进行专业分拣。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拒不分拣或者分拣后仍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分类收集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集中分拣】

分类收集单位收集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要求又无法确认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分类收集单位负责分拣。

市供销合作社负责组织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运送到分类收集点(站)的废塑料、废玻璃、废木质、废纺织等低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并实施资源化利用。

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销总社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分类运输管理】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运输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贮存点。

低值可回收物运输至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认的回收处理服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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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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