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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全文)

时间:2017-02-28 14:08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养殖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全省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指标。(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配合)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全省灌溉用水情况调查和重点灌区灌溉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长期使用污水灌溉的农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土壤污染严重且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省水利厅牵头;省农业厅配合)

17.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深入实施 “以奖促治暠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全面排查垃圾填埋场所,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综合整治方案,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开展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推进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配合)

(六)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18.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暠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有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19.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导向,以 “云南省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为重点,2017年底前制定 《云南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配合)

20.开展治理与修复。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结合“云南省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划定成果,以受污染的耕地为重点,根据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指标。(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责任单位应在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配合)

21.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各州、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省环境保护厅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省环境保护厅要按照国家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组织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配合)

22.探索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试点。在土壤污染重点治理区探索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试点,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开展试点建设的有关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备案。 (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等配合)

三、制度保障及措施

(一)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3.完善管理体制。强化政府主导,按照 “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土壤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配合)

24.加大财政投入。省财政整合资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要统筹有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力度,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水利厅等配合)

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有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地税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配合)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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