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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项目 青海西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05-18 15:49

来源:西宁市政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5.制定治理与修复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市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的建设及具体项目的前期工作,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库实行滚动入库,动态管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6.有序开展治理修复。以开展西宁市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治理修复为重点,实施土壤修复工程。于2017年底前完成湟水流域七一路西延长段铬污染场地修复治理工程,实施原青海省中星化工、付家寨、杨沟湾和湟中鑫飞等4处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治理项目。同时,根据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结果,分别确定受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区域。在2020年以前完成湟水流域已有污染场地治理,2025年以前完成其他区域污染场地的整治和修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湟管委

责任单位: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7.加强治理修复工程监管。健全土壤治理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管体系,治理修复需事先制定工程实施方案,一般在原址进行并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挖掘、堆存作业造成土壤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路线和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城管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齐力构建土壤环境管理体系。

28.完善管理体制。严格落实国家、省级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建立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强化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发动群众监督。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国土局、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9.加大资金投入。市财政积极争取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县区(园区)财政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土壤污染风险防控、提升环境监管能力等方面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事权划分,对各级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必要保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

30.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站土壤监测能力建设投入,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土壤污染监测专用设备,至2018年底前形成较系统的市级土壤监测能力;进一步提高各级环境监察部门执法能力,完善西宁市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河工业园区要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储备响应应急物资,提高土壤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1.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治理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带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继续深入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3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明确责任落实。根据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成立西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环保、国土、水务、规建、农牧、发改、林业、经信委等相关单位为成员,成立西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会商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是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单位。2017年6月底前,各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制定并公布本辖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市规建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3.明确土地使用者的法律责任。重点监管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依法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修复的法律责任。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致使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农牧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4.严格目标责任考核。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分年度与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和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依据相关规定约谈有关政府(园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对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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