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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环保督察环境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

时间:2017-06-20 11:31

来源:绵阳市环保局

查处情况

4月6日,区环保局对该企业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责令企业拆除了暗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并责令停产整治的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依法将该案移送安州区公安分局。  

案例五

绵阳市三台县刘书君(刘书君电镀加工点)超标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5日下午,三台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接绵阳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来电称“芦溪镇有一家电镀加工点存在环境问题”后,立即赴现场调查核实。经查,该加工点无任何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刘书君,其生产废水通过原有厂房地下排水管直接排放至加工点西侧,加工点西侧山坡下浅沟和西侧商品砼搅拌站地面均积存有浅黄色的水体,监测人员立即进行了采样监测,执法人员对该加工点进行了查封扣押。同时执法人员立即与公安机关衔接,公安机关派员现场进行指导。  

4月11日,三台县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三环监字(2017)第0号)显示:该单位排水管观察井处总铬超标13.4倍,总锌超标47.27倍;加工点西侧排水管流出处总铬超标11.2倍,总锌超标10倍;加工点西侧废水流出在地面形成的浅沟处总锌超标11.4倍。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和第四款“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三台县环境保护局对该加工点进行了查封扣押,罚款人民币25.8万元。因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案例六

绵阳市驰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放养殖场储存池废水案件  

案情简介

2017年2月7日接群众反映,绵阳市驰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洗泽乡凤凰村养殖场外排养殖废水,对周边河流造成污染,影响周边群众饮用水。盐亭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接报后高度重视,立即赶赴现场实地调查。到达现场后监察执法队员直奔养殖场废水收集池检查,发现该场正用提升水泵通过软管经过雨水渠向外林地排放养殖废水,监察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发现养殖场使用提升水泵将软管放在雨水渠中,向养殖场外林地外排未经处理废水,经盐环监字(2017)第018号监测报告显示外排废水不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所监测6个指标只有悬浮物1项合格,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7倍、化学需养量超标9倍、氨氮超标6倍、总磷超标13倍、粪大肠菌群数超标1.4倍。经盐环监字(2017)第019号监测报告显示,该养殖场雨水渠下方租赁农田涉及宝马河上游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下游水质不符《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属于Ⅳ类水质超标因子氨氮。  

查处情况

一是责令绵阳市驰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洗泽乡凤凰村养殖场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立即停止养殖行为,立即整改,环保设施需环保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养殖。二是该养殖场工人利用提升水泵将储存池废水通过软管向外排放约10立方米左右情况属实,负有直接责任,养殖场管理人员蒙祖贤对此负有监管失职责任。建议一是对工人李天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移送处理。二是对绵阳驰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该案件中存在严重监管失职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处罚人民币5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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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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