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01 11:12
来源:浙江省环保厅
(九)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完善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要严格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
四、组织保障
(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保证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建立省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明确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测绘与地理信息等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要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执行,形成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格局。
(十一)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制定有利于提升和保障生态功能的土地、产业、投资等配套政策。推动我省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立法,制定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加快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公共服务和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
(十二)加强资金保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有专项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力度,用于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勘界定标等工作。加大省和市县财政对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和管理投入。研究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资金筹集渠道。
(十三)促进共同保护。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控、评价、处罚和考核信息,各地及时准确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调整、保护状况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其他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规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或废止。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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