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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督查情况的通报(附名单)

时间:2017-08-02 16:21

来源:环保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第158次常务会议统一部署,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督查方案》(以下简称《督查方案》),2017年2月,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组成8个督查组,赴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水泥、玻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了专项督查。

督查期间,共现场核查水泥企业224家、平板玻璃企业66家,发现全国仍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水泥熟料企业19家,产能433万吨;水泥粉磨企业70家,产能2058.7万吨;平板玻璃企业16家,产能1456.2万重量箱。督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一是部分地区工作滞后、违规建设生产问题仍然存在;二是部分落后产能淘汰不彻底;三是部分地区基础工作不扎实;四是利用法律手段倒逼产能退出效果尚不明显;五是部分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部分地区职能部门监管存在薄弱环节。

针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从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重大意义,从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坚持改革创新,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严防落后产能死灰复燃。各地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严肃督办查处,分类处理督查发现的具体问题

各地要严肃处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到位、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等问题,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类处理。

(一)严肃处理落后产能排查不到位问题。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要分别对甘肃平凉市庄浪银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宁夏中卫市蒙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2家企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生产工艺的问题,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进行处理。

(二)整改落实落后产能淘汰不彻底问题。相关省份要对河北、辽宁、新疆等14个省(区)存在落后产能淘汰不彻底的问题,抓紧整改落实,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对落后产能应退尽退。(具体落后产能清单见附件1、附件2,包括但不限于附件中产能)

(三)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行为。相关省份要对宁夏金晶科技有限公司、青海光科光伏玻璃公司等28家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陕西铜川药王山特种水泥公司的伪造生产许可证违法行为,山西、广西部分水泥生产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行为,依法依规严肃予以查处。(28家企业具体环境问题清单见附件3)

相关省份要对贵州贵耀玻璃有限公司、甘肃玉门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广东龙腾旋窑水泥有限公司、广东明轩实业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项目建设前是否按规定落实产能置换指标认定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对确实存在产能置换指标未落实就违规上马的项目,严肃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严格执行产能置换,切实把好新增产能关。

相关省份有关部门要对河北、内蒙古等省(区)采暖期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严格落实要求,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二、加强日常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及不符合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的企业,对工作不力的地方要严肃问责

各地在日常执法检查中,要严格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切实加大能耗限额、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督力度,定期公布不达标企业(生产线)名单,倒逼不达标的产能关停退出;坚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华达钢铁有限公司和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国办发〔2016〕101号)的要求,对落后产能装备和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形成“零容忍”震慑态势。对工作中存在监管不到位、查处不及时、执行推动不力的地方,要严肃追责问责,确保去产能工作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查督办,及时公布去产能相关信息

各地要强化督查督办,进一步摸清查实水泥、平板玻璃行业现状,对产能清单进行再核实、再甄别,尤其是对产能“批小建大”问题进行认定并依法处理,尽快完善并主动公开本地区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库,冻结产能基数,为进一步做好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去产能工作夯实基础。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定期发布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及时公布去产能信息。

四、健全举报制度,防止淘汰落后产能弄虚作假

各地要健全投诉、举报工作制度,鼓励群众通过电话、短信、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方式,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等行为进行举报。各地要切实强化举报受理工作,每起投诉举报都得到规范、及时的处理和反馈,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落到实处。

请各省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于2017年9月15日前,将本次督查发现具体问题的处理处罚情况和整改落实情况分别报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中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部门将报送材料抄送环境保护部。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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