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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丨环保部印发《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

时间:2017-08-04 10:04

来源:环保部发布

  问:针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污许可名录》在编制中如何体现差异化管理?

  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证实现差异化管理的基本依据是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不同。如石化、火电等污染大的行业实行重点管理;玻璃制品制造、纸制品制造等污染轻的行业实行简化管理;对于使用水性漆的家具制造等基本不产生污染的则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名录》编制过程中,重点考虑排污许可与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目标的衔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业基本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行业;编制报告表的行业基本属于排污许可简化管理行业;编制登记表的行业绝大多数暂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问:《排污许可名录》与排污许可证核发相关标准规范及行业技术规范是如何衔接的?

  答:《排污许可名录》制定过程中强调与技术规范制定计划相配套,首先对我国现已发布及拟颁布的所有行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梳理,明确相应行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简单实用的原则,对纳入《排污许可名录》中的78个行业和4个通用工序进行归类,明确今后需要制定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用于支撑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与监管。具体的技术规范包括“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自行监测指南”“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行业污染源源强手册”等。

  问:《排污许可名录》规定的行业之外但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是依据什么确定的?

  答:《排污许可名录》正文第六条规定,对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年合计排放量大于30吨,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等情形之一的,应申领排污许可证。例如,天然气开采行业未列入《排污许可名录》规定的行业类别,某天然气开采企业因为生产需要建设了天然气净化厂,排放较多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如年排放量大于250吨,则该企业在实际排污之前,应当对天然气净化厂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名录》编制过程中,对上述规定进行专题论证和调研,总体上看,上述规定是基于我国环境统计数据和典型城市固定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成果,结合美国排污许可管理经验得出的。

  《排污许可名录》中除所涵盖的行业,为何设置“通用工序”类别?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中提出的分步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的原则,排污许可管理内容目前主要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对于矿产资源及能源采选等行业暂不纳入《排污许可名录》,但在此类行业中可能存在锅炉、污水处理厂等污染物排放量大、社会关注度高的污染源,因此在《排污许可名录》中设置了4个“通用工序”,分别为“热力生产和供应”“工业炉窑”“电镀设施”和“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

  对于未纳入《排污许可名录》的行业企业,如有《排污许可名录》中规定的通用工序的,应对该工序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并实施相应类别的管理。对于已纳入《排污许可名录》中的行业企业,其所含的通用工序应依据相应行业的规定,实施相应类别的管理。例如,未纳入《排污许可名录》中的矿产资源及能源采选等行业,若有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的,应按《排污许可名录》中通用工序类别,申请排污许可证,并依据其许可范围,实施重点管理。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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