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08-18 09:21
来源:环保部
(二)摸排阶段(2017年9月)
各省(区、市)按照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先期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清理整顿摸排工作,并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再生利用企业信息表(集散地外)和集散地信息表(见附2、3)分别报送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和工商总局。
(三)清理整顿阶段(2017年10月-11月)
各省(区、市)应按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清理整顿行动,各单位要及时汇总报送工作信息,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分别向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报送清理整顿总结报告。
(四)抽查总结阶段(2017年12月)
根据各省(区、市)清理整顿开展情况,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对部分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并根据各省(区、市)专项执法检查有关情况,完成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工商等部门建立快捷、高效的信息共享联络员机制,负责清理整顿期间信息共享与交换工作,形成执法合力;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遇到的共性问题,要抓紧研究对策措施,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二)明确职责分工
地方各有关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开展该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政策引导,推进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摸排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行业准入(规范)条件,规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公安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开展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查处工作;工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配合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查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等部门依照职责权限开展集散地整治;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完善国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广新型回收模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执法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和工商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发挥各自职能,依法严肃查处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排污、证照手续不全等行为,将违法企业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开展联合惩戒。对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和“散乱污”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坚决予以取缔。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或者发现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四)加强宣传报道,营造舆论环境各单位对此次清理整顿要全面加强宣传报道,强化舆情跟踪。及时拍摄、收集反映专项行动的影像资料,及时报送新闻素材。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外部执法环境和舆论氛围,展现良好风貌,彰显清理整顿再生利用行业的坚定决心和工作成效,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五)巩固长效机制
各地要及时总结清理整顿中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经验,并转化为工作机制和制度。梳理检查中发现的再生利用行业监管漏洞,健全制度、强化能力,严防污染问题反弹。
六、各部委联络点
环境保护部
联络司局:土壤环境管理司
电话:(010)66556293
传真:(010)66556252
发展改革委
联络司局: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
电话:(010)68505572
传真:(010)68505572
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络司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电话:(010)68205360
传真:(010)68205363
公安部
联络司局:治安管理局电
话:(010)66261919
传真:(010)66264787
商务部
联络司局:流通业发展司
电话:(010)85093765
传真:(010)85093788
工商总局
联络司局:企业监督管理局
电话:(010)88650756
传真:(010)68057992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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