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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附环保部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时间:2017-09-22 09:22

来源:新华社、环保部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六、普查质量管理

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全国污染源普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务院印发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本次普查的对象、范围、技术路线,以及组织实施等作了详细规定。近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方案》中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方案》确定了怎样的工作目标?

答:本次普查确定的工作目标是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国家、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本次普查的时点、对象,以及范围分别是什么?

答: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其中,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和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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