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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全省住建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容涵盖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

时间:2017-09-29 09:18

来源:湖北省城乡和住房建设厅

(三)择优选择项目合作伙伴。按照《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资质、资信、经营业绩、技术和管理水平、资金实力、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因素,择优选择住建项目合作伙伴,并按规定及时发布采购公告和结果等信息,确保程序规范、过程透明。

(四)组建PPP项目公司。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利益分享、风险分担”的原则,由合作企业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负责按合同进行设计、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并独立承担债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合同经营期内享有项目经营权,并按合同规定保证资产完好率。项目公司的经营权未经政府允许不得私自转让,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按合同约定移交政府或指定机构。

(五)签订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经各级人民政府授权,住建部门组织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公司)与PPP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特许经营内容、范围、期限、经营方式;产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绩效评价机制;服务费标准及调整机制;特许经营期内政府与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经营期满后项目移交的方式、程序及回收标准;项目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补偿;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涉密事项与人员要求以及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六)建立绩效评价及监管机制。市县住建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相关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规范,建立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并通过中期评估、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的合约履行情况、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价格、政府补贴、合作期限等调整的依据。加强项目监管,对于违约的项目公司,视情况采取约谈、责令整改、扣减运营服务费、罚款、终止特许经营合同等措施。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及时公开服务质量、成本支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建立信用评级和风险防范机制。市县住建部门要依托专业信用评价机构对项目涉及的政府支付能力和企业信用进行评价,信用评级将作为金融和财政支持的参考。同时,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建立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合作提前终止时,应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及时接管,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四、采取有力措施保障住建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各地住建部门要在本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的带领下,对拟采用PPP模式的住建项目提出实施方案,积极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统筹推进项目,并在职责范围内参与项目全过程管理,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加强项目推介和试点示范。各地住建部门要对符合条件的住建项目进行筛选,充分运用省级及本地PPP项目推介平台,选择优质项目进行推介。积极推进项目示范,不断总结提炼成果经验,建立完善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作用。已列入国家重大市政工程领域PPP创新工作重点城市的钟祥市、大冶市,住建部门要结合当地住建事业发展现状和需求,筛选确定重点推进的PPP项目,制定完善住建领域PPP项目规划。对于已列入省PPP示范的住建项目,当地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示范项目的跟踪指导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示范项目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建设和宣传培训。各地住建部门要充分运用住建领域项目库平台和其他大数据平台,做好PPP项目的储备、筛选、建设、跟踪、监管工作。加大宣传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对PPP模式的政策把握和实务操作能力。善于运用PPP咨询专家库,积极借智借力,为PPP政策研究、项目论证、实际操作、业务培训等提供专业支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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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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