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09 13:12
来源:上海市政府
第四十九条(行政监督)
违反本规定,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要求落实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施建设;
(二)未按照要求组织实施运输单位、作业服务单位的招投标活动;
(三)未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四)未依法履行建筑垃圾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参照管理)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参照建设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的《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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