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0-13 11:05
来源:河北省沧州市政府
(五)加强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的整治和管理
按照“市场主导、企业运作、政府监管”原则,整治和规范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经营秩序。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市场准入制度,强力推行智能化、密闭化车辆,加载卫星定位、视频监控设备。取缔非法运营车辆,强力推行通行许可、处置证的管理制度,有效遏制运输车辆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有序良好的经营环境。
(六)开展建筑垃圾管理的联合执法行动
采取市、县(区)联动,严把工地源头、污染控制、运输过程、终端消纳、驾驶人员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整治行动,打击非法运输、无资质运输、无证照运输、不按规定线路运输、沿途抛洒滴漏、车轮带泥上路、装卸噪声扰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处罚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由无资质、证照不齐等企业运输,有力保障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规范运输市场经营行为。
同时在工地出口安装监控和颗粒物检测仪,确保车辆出工地时已进行密闭处理,同时车辆已经过冲洗,避免沿途撒漏和车轮带泥上路现象的发生。
(七)开发应用建筑垃圾信息监管平台
加快建筑垃圾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利用现有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把运输企业信息管理、车辆信息管理、驾驶员信息管理、运输车辆通行许可、建筑工地信息管理、资源化处理厂信息管理、消纳与归集点信息管理等统一纳入基础数据库,建立资质申报、产生源监管、运输监管、终端监管、考核执法、视频监控等在线信息系统,做到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八)制定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政策
按照国家相关生产规范、产品标准,严格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企业达标生产、排放。鼓励建设工程领域使用建筑材料再生资源衍生产品,对政府投资为主的市政基础设施,如道路、广场停车场、基础垫层、墙体等专项工程,强制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
(九)加快建筑垃圾处置终端建设
加快建筑垃圾中转处置场所、综合利用处置终端的推进工作,相关部门多措并举地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四、部门职责
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联合管控机制。
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市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对运输企业的准入进行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有关政策、制度和规范;协同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产生源头、收运体系、终端处置消纳等重点环节进行严格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对非法收运建筑垃圾沿途抛洒滴漏、随意乱倒偷倒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履行对各区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与考核。
市公安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工作。落实工程运输单位及其车辆和驾驶人交通安全源头监督工作;核发运输车辆通行许可,依法查处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违法违章等行为,协助查处运输车辆沿途抛洒、带泥上路、乱倒偷倒、非法运输、不按规定时间、不按规定路线运输等行为;严厉查处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扰乱运输市场、抗拒执法等违法行为。
市住建局: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工作。监督各类建筑工地,选择使用备案平台的合格运输车辆,实施进出口道路硬化、车辆冲洗、标准围栏、配备专职清洗人员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制订建筑垃圾再生利用产品推广利用优惠政策。
市交通局:协助做好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管理工作。核发运输企业道路经营资质;依法查处运输企业和车辆违法违章行为;积极推进将建筑垃圾衍生产品用于交通运输道路和沿线绿化带堆高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建筑垃圾日常管理的资金保障工作。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将财政补贴纳入预算。
市规划局:负责建筑垃圾中转处置场所、消纳处置场所的选址规划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建筑垃圾工作纳入全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并分解落实;研究制定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配套政策;积极争取、落实资源化综合利用优惠政策和项目资金;负责建筑垃圾有关项目的立项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等相关费用的制订和价格监督。
市政府法制办:根据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相关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执法监督、执法协调和行政复议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工地出口颗粒物检测的监控与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负责建筑垃圾终端处置场所的用地落实工作。
市税务局:在税收方面按照国家政策给予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市科技局:按照国家政策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研发工作给予奖励。
市工信局:协助建筑垃圾主管部门搭建数字化管理平台,并指导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四区一县”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与市同步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日常管理机构和专业执法队伍;规划建设建筑垃圾中转场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做好辖区内拆迁工地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严格各类工地建筑垃圾数量核实、去向跟踪等管控机制;严格查处建筑垃圾收运违法违章等行为;配合市有关部门现场执法和监督考核工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3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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