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2 09:47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第五章管理考核
第十六条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已认定园区的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做好园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负责组织园区的考核工作,原则上每三年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园区内企业存在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不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且市或县(市、区)政府未能按照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搬迁的,取消园区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8日印发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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