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06 13:29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六、实施节能减排工程
(二十四)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电机系统能效提升、绿色照明、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能量系统优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形成2000万吨标准煤左右的节能能力,节能服务产业产值持续增长。(牵头单位:省发改委,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省能源局等)
(二十五)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程,实现火电机组超低排放全覆盖。对65蒸吨以上燃煤锅炉(含小火电和热电联产机组)实施SNCR脱硝改造,实现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淘汰运行满20年、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机组和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下各类机组,淘汰供电标准煤耗高出2015年省平均水平10%或全国平均水平15%的各类燃煤机组;淘汰土烧结、化铁炼钢等一批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淘汰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和低档卫生陶瓷生产线、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实施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平板玻璃、有色等重点行业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程。全面提升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效率和效果,到2020年底,全省油气回收率达到90%以上。对家具、印刷、制药等重点行业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建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推进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控建设。(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工商局等)
(二十六)主要水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水污染生产项目。对化工、造纸、食品加工、纺织印染等行业废水处理提标改造。建设工业集聚区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重要水源地、城市内湖、水环境敏感区域等重点水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0年,所有县市区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市州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于2020年底前达到100%。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适养区内50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的粪污设施改造,到2020年,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的比例达到75%以上。(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等)
(二十七)循环经济重点工程。积极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组织实施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示范基地、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工农复合型循环经济示范区建设以及“互联网+”资源循环、再生产品与再制造产品推广等专项行动,争取创建2个国家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基地、1个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和一批省级示范基地。推进生产和生活系统循环链接,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的产业体系。到2020年,再生资源替代原生资源量近2亿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产值达到3000亿元。(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等)
七、强化节能减排技术支撑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十八)加快节能减排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推进节能减排科技资源集成和统筹部署,开展实施节能减排重大科技产业化工程。加快高超超临界发电、低品位余热发电、小型燃气轮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细颗粒物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汽车尾气净化、垃圾渗滤液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共性、关键和前沿技术攻关,以及新型技术装备研发与产业化。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余热回收一体化、高效热泵、半导体照明、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遴选一批节能减排协同效益突出、产业化前景好的先进技术,推广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牵头单位:省科技厅,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
(二十九)推进节能减排技术系统集成应用。推进区域、城镇、园区、用能单位等系统用能和节能。选择具有示范作用、辐射效应的园区和城市,逐步统筹整合钢铁、水泥等高耗能企业的余热余能资源和区域用能需求,实现能源梯级利用。大力发展“互联网+”智慧能源,支持基于互联网的能源创新,推动建立城市智慧能源系统,鼓励发展智能家居、智能楼宇、智能小区和智能工厂,推动智能电网、储能设施、分布式能源、智能用电终端协同发展。综合采取节能减排系统集成技术,推动锅炉系统、供热/制冷系统、电机系统、照明系统等优化升级。(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等)
(三十)完善节能减排创新平台和服务体系。建立完善节能减排技术评估体系和科技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绿色技术服务平台,推动建立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检测认证服务机制。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节能减排科技企业和服务基地,建立一批节能科技成果转移促进中心和交流转化平台,组建一批节能减排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研究基地(平台)等。继续发布湖南省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目录,建立节能减排技术遴选、评定及推广机制。加快引进国外节能环保新技术、新装备,推动省内节能减排先进技术装备“走出去”。(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等)
八、完善节能减排支持政策
(三十一)完善价格收费政策。加快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健全价格形成机制。清理取消各地违规出台的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政策。督促各市州落实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逐步推进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严格落实水泥、电解铝等行业阶梯电价政策,促进节能降耗。落实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全面推行居民阶梯气价(煤改气除外)、水价制度。落实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加强运行监管,严肃查处不执行环保电价政策的行为。加大垃圾处理费收缴力度,提高收缴率。(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等)
(三十二)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统筹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能力建设和公益宣传。创新财政资金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项目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广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清理取消不合理化石能源补贴。对节能减排工作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予以奖励。落实支持节能减排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三十三)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强化绿色金融政策的有效落实,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在电力、钢铁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节能降耗、污染治理等领域,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节能监测、环境监测服务。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PPP等多种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化节能改造、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等项目。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于发放绿色信贷的商业银行,支持其按规定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推动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鼓励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绿色信贷机制,支持以碳排放权、排污权和节能项目收益权等为抵(质)押的绿色信贷。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设立节能环保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
九、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
(三十四)建立市场化交易机制。健全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创新有偿使用、投融资等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市场。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研究和探索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建立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推进排污权交易。(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十五)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鼓励节能服务公司创新服务模式,为用户提供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取消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制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是否具备节能服务公司审核备案资格限制企业开展业务。建立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第三方机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行为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落实节能服务公司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市州人民政府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的支持力度。政府机构按照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支出。鼓励社会资本建立节能服务产业投资基金。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发行绿色债券。创新投债贷结合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发展。(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等)
(三十六)健全绿色标识认证体系。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推进绿色产品认证,落实绿色建筑、绿色建材标识和认证制度,探索建立可追溯的绿色建材评价和信息管理系统。推进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按照国家标准,建立和完善绿色商场、绿色宾馆、绿色饭店、绿色景区等绿色服务评价办法,积极推进第三方认证评价。落实国家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加强节能低碳环保标识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虚标企业。落实和开展能效、水效、环保领跑者引领行动。(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加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等)
(三十七)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在环境监测与风险评估、环境公用设施建设与运行、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等领域推行第三方治理。加大财政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积极设立第三方治理项目引导基金,解决第三方治理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地方政府开展第三方治理试点,建立以效付费机制。提升环境服务供给水平与质量。(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三十八)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节能低碳、环保电力调度,建设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推广电能服务,总结电力需求侧管理经验,落实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引导电网企业支持和配合平台建设及试点工作,鼓励电力用户积极采用节电技术产品,优化用电方式。加强储能和智能电网建设,增强电网调峰和需求侧响应能力。(牵头单位:省经信委,参加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等)
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三十九)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统计数据审核,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基本衔接。完善环境统计体系,补充调整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等重要污染源调查范围。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各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建立市州报告、省级核查的减排管理机制,鼓励引入第三方评估;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改革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根据国家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将全省能耗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各地区、主要行业和重点用能单位。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逐步建立省、市、县三级用能预算管理体系,编制用能预算管理方案。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分解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科学确定减排指标,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市州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参加单位: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能源局等)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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