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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出台《关于推进生态立区战略的实施意见》(附全文)

时间:2017-11-15 09:5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十)加强环境立法管控。

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主体功能区配套政策,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全面修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与生态立区战略不相适应的内容,推进生态保护红线、大气、水、土壤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完善节约资源能源、生态补偿、湿地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等重点领域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实施能效和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建立能耗、水耗、地耗、污染物排放、环境质量等方面的标准体系,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制定促进绿色消费、低碳出行、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等方面政策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政府法制办、人大法工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一)加强环境风险管控。

强化区域开发、项目建设环境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严格控制沿黄生态经济带、生态功能区、黄河干支流、饮用水源地周边环境风险,建设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全过程环境风险管理示范区。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加强医疗废物、危险化学品、重金属、废旧放射源等集中收集和专业化处置。完善自治区、市、县(区)、园区四级预警应急网络,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环境应急管理体系。加强环境、气象、地质等生态环境防灾、减灾能力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安监局,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二)强化党政督察。

健全环境保护督察组织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围绕贯彻中央和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等情况,对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督察。督察整改情况作为被督察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纪委、党委组织部、编办、党委督查室,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三)强化执法监督。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登记制度。强化生态环境领域监管执法,加大对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办力度,做到违法必究,损害必罚。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联合执法,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推进公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调查,建设环保法庭,合力打击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保持生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强化网格化生态环境监管。2018年底前,重点行业企业、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国家、自治区联网,实现“网眼监控”。(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四)强化社会监督。

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定期通报和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征信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推动实施联合惩戒、联合激励。利用主流媒体宣传生态立区战略实施先进典型,公开曝光损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优势,做好线下舆情处置和线上舆论引导工作。有序引导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立项、实施、后评价,鼓励群众监督举报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环境保护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六、强化生态立区战略实施的组织保障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实施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生态立区战略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人大、政协加强生态立区立法、执法检查和民主监督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部门加强对生态立区战略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责任审计,强化工作作风,加大执纪问责力度,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考核办,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六)加强智力支撑。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党政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产业人才、基层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将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自治区人才规划,加大培养培训力度,打造生态立区战略实施的骨干力量。建立生态立区战略实施智库,健全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强化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吸收和开发利用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关键技术,推广一批能源节约、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新技术,突破一批资源综合利用、湖泊湿地污染防治、生物发酵行业异味污染治理核心技术。(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宁夏气象局,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

(二十七)加强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投入,统筹整合专项资金,稳定增加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资金。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明确生态环保领域主体责任,积极推广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竞争性分配,强化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区、市、县三级财政资金投入机制。统筹整合既有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集中财力支持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改革顺利推进。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和水平的考核评价,创新污染治理激励政策,建立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

(二十八)加强能力建设。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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