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7-11-27 09:31
来源:新疆环保厅
(六)严守园区设立审核条件
各类园区在规划建设前,必须编制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批准设立该园区的同级环保部门审查,园区总体规划应依据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后报批和实施。凡未编制园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已编制的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但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查的,不予受理申报自治区级及以上园区的申请。对园区建设与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符的,要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进行调整;严重不符并造成区域环境严重污染或生态严重破坏的,要停止建设,由园区所在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制定初步调整或重新整合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严把环境准入条件
园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区域环境承载力、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条件,制定本园区新建项目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严格落实环评审批“三联动”,加强对在建和已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转变发展理念,不得将降低环境准入门槛作为园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不得引进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三高”企业。入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各项环保要求。园区应根据自身产业结构和产业发展目标,重视培育企业之间的关联度,提高招商引资的质量和水平,支持有利于构建企业间生态工业链的项目入驻园区,努力形成产业之间的配套关系,延伸产业链。实施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均应达到同行业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三、加强企业污染防治
(八)加强水污染防治
园区企业要做到“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治”,实现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确保废(污)水稳定达到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和现行排放标准,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不得超标排放。园区集中污水处理厂应对废(污)水进行深度处理,确保尾水稳定达标排放;新建园区、现有园区的新建区域、新建企业及现有企业新建部分的废(污)水应经专用明管输送,在达到纳管标准后方可纳入园区污水管网送末端集中污水处理厂处理。园区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医药、电镀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产排的企业应对厂区初期雨水、地面冲洗水进行有效收集,处理达标后经污水管网外排,不得直接通过雨水管网排放;可能产生地下水污染物的园区企业须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强化生产车间、危废暂存库、事故池、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管道(网)等区域防渗,定期排查风险,杜绝跑冒滴漏,避免污染地下水,同时认真落实地下水、土壤检测计划和要求。园区及园区企业不得以晾晒池、蒸发塘等替代规范的污水处理设施,现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晾晒池、蒸发塘等应立即清理整顿。入园企业污水集中处理率要达到100%。鼓励园区积极实施区域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优先配置利用再生水作为生产水源,鼓励园区通过政策引导和价格调节等方式提高再生水资源利用率。
(九)加强大气污染防治
园区及园区内企业要加大对无组织排放废气、粉尘尤其是有毒气体的收集及处理,严格控制有毒气体的排放;园区企业必须严格落实环评文件要求,改造落后的生产工艺,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以及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
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企业加大对恶臭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强化无组织废气排放管控。以化工、医药、制革、食品加工等恶臭污染严重行业为主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督促相关企业建设有毒及恶臭气体收集、处理设施和相应的应急处置设施,并督促企业通过实施工艺改进、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设备泄露检测与修复、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减少挥发性污染物的泄露排放;厂界恶臭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相关标准中的厂界标准限值要求及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园区及园区企业不得擅自停运或闲置废气、粉尘处理设施,更不能超标排放;园区要加强集中供热设施的建设。
(十)加强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
园区管理机构应完善固废处理处置监督机制,明确固废处理重点管理环节及其在贮存、转移、加工利用、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要求,积极推进产废企业的源头减量,强化源头减量措施,实现固废处理处置全流程管控。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园区及园区企业,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废物可根据其产生量和相关标准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或处置场。
园区企业对环评批复中明确为危险废物和暂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并向所在地环保部门申报,确保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100%;园区及园区内企业转移危险废物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不符合入场要求的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场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
(十一)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企业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应合理安排生产时间,采取选择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建设隔声建筑或种植高大乔木绿化带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功能区标准要求,以减少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
(十二)加快推进污染企业“退城入园”
强化污染源控制,对城区内污染企业全面实施搬迁改造。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协调、督促搬迁改造和停产关闭企业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鼓励搬迁企业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改制重组,促进产品技术提档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落后工艺设备,严格实施落后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防止异地简单复制和落后产能转移。支持企业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环保水平。
编辑:刘影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