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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税开征在即 各地环保税额标准汇总

时间:2017-12-28 09:09

来源:中国水网

作者:Wendy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一)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二)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水污染物的,其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悬浮物、总磷、氨氮、大肠菌群数(超标)的具体适用税额为3.0元/污染当量;排放其他应税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8、山西

山西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8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2.1元/污染当量。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9、辽宁

11月30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确定2018至2019年辽宁省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税额标准分别为1.2元/污染当量和1.4元/污染当量。

10、吉林

日前,吉林省人大通过吉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吉林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税额标准执行每污染当量1.4元。

11、浙江

近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决定如下:

适用税额

大气污染物(除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四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铬酸雾、汞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水污染物(除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五类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总汞、总镉、总铬、总砷和总铅)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

12江苏

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4倍),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国标4倍)。而江苏南京,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7倍;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6倍。

13、江西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江西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保税,确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不再征收排污费。

14、湖南

11月3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湖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11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决定》,湖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5、湖北

湖北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其余大气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16、福建

福建省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五项重金属(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每污染当量1.5元,其他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二者均相对现行排污费标准有所上升。

17、广东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对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考虑目前广东省没有特殊需要,暂不作增加。

18、云南

2018年按照现行排污费的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每污染当量1.4元。2019年1月起,适当提高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大气污染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每污染当量3.5元。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即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征收前三项,第一类水污染物征收前五项,其他类水污染物征收前三项。

19、四川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20、贵州

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两倍。同时,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固体废物共分为四类,对应的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吨5元、15元、25元和1,000元;应税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至1,1200元,共六档。

21、甘肃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

22、青海

青海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青海省不再增加同一排放口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23、海南

应税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4元,水污染物税额标准为每污染当量2.8元。

24、陕西

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拟确定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此标准暂定三年。

25、广西

广西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8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26、宁夏

宁夏十一届人大常委会近日审议通过《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草案)》,从明年起,宁夏将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征收环保税。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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