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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发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1-11 14:39

来源:贵州省发改委

(九)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完善绿色信贷支持制度,明确贷款人的尽职免责要求和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稳妥有序探索发展基于排污权等环境权益的融资工具,拓宽企业绿色融资渠道。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动中小型绿色企业发行绿色集合债,探索发行绿色资产支持票据和绿色项目收益票据等。健全绿色保险机制,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发展环境污染责任险、森林保险、农牧业灾害保险等产品。依法建立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选择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件较为集中的区域,深入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十)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在划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基础上,将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列为各级政府保障范畴。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优化和整合资金渠道,创新政府性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采取投资奖励、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项目建设积极性。加快设立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投资集团公司。设立生态环境保护投资基金。推行环保领跑者制度,加大推广绿色产品。

四、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

(十一)完善环境保护价格政策。推进全省设区的市、县(市、特区)和建制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至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及开征工作,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的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在总结贵阳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完善城镇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提高收缴率。完善环境服务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垃圾焚烧处理服务价格应覆盖飞灰处理与渗滤液处置成本,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服务费应当覆盖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合理服务成本并使运营单位合理收益。严格落实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建立健全鼓励使用再生水、促进垃圾资源化的价格机制。全面实行居民用水用电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

(十二)落实税收和土地优惠政策。落实《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实行增值税税率由四档减至三档,税率分别为17%、11%和6%;农产品、天然气等增值税税率从13%降至11%。落实国家对治理修复的污染场地以及荒漠化、沙化整治的土地,给予增加用地指标或合理置换等优惠政策。

(十三)制定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鼓励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以环保产业园区、骨干环境服务公司、高校等为载体,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环保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到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的比例,由50%提高至75%。加快自主知识产权环境技术的产业化规模化应用,不断提升市场主体技术研发、融资、综合服务等自我能力。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五、建立有效监管和执法体系

(十四)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强化环保督察,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督察相结合的方式,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每两年对全省九个市(州)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管县政府及环保责任部门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部门,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察,落实环保党政同责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提高地方政府领导环保责任意识。全面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实现立案移交、行政刑事处罚无缝衔接。继续开展“六个一律”环保“利剑”执法专项行动,加强重点排污企业和工业园区环保执法监察,严厉打击“黑烟囱”“黑臭水”“黑废渣”“黑废油”“黑数据”以及“黑名单”企业,对违法企业,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建立“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

(十五)加快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实施《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贵州省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等,建立排污企业和环保企业的环境信用记录,将环境违法失信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双公示”平台归集,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和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为相关部门实施协调监管和联合惩戒的依据。对列入环境保护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并实施重点监管,受到涉及信贷、担保、融资,资质评定、项目审批、用地审批、申报、升级、验证、免检(审)等方面的限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

(十六)推动环境信息公开。认真执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定期及时准确公布全省环境质量月报、设市城市空气质量排名、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重点流域水质月报等环境质量状况数据,发布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市、县政府应及时准确公布本辖区内水、空气等环境质量数据。监督企业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制的规定,及时公开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规范市场秩序

(十七)清理有悖于市场统一的规定和做法。市政公用领域的环境治理设施和服务,其设计、施工、运营等全过程应严格采用竞争方式,不得以招商等名义回避竞争性采购要求。竞标资格不得设置与保障项目功能实现无关的竞标企业和单位注册地、所有制、项目经验和注册资本等限制条件。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置优先购买、使用本地产品等规定。加快推进简政放权,简化审批手续,规范审批流程,建立全省统一的权责清单体系,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大幅缩短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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