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1-19 13:54
来源:南京市环保局
(四)噪声管理要求
1、工业企业必须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
2、重点工业企业建议全面监测厂界噪声,尤其是周边有居民区等敏感点的厂界、居民投诉反映较多的企业厂界。
3、噪声监测应昼夜都有监测数据,发现有噪声超标的,企业应立即整改。
(五)环境应急管理要求
1、及时编制、修订、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认真落实环境风险评估,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和培训。
2、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较大及以上等级环境风险企业要开展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及“八查八改”工作。
3、按要求设立事故应急池、雨污切换阀门、总排口阀门,完善地面防渗、应急物资储备等。
各工业企业要积极落实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及企业现场环境管理要求,并根据此指导意见查找环境问题,形成环境管理长效机制。各区(园区)环保局应指导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南京市工业企业环境管理指导意见》,加强培训,并适时开展工业企业环境管理经验交流。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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