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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环保厅批复石家庄垃圾发电项目环评报告书(附全文)

时间:2018-02-26 09:49

来源:中国固废网

近日,河北省环保厅对该石家庄生活垃圾发电项目环评做出审批决定(冀环评【2018】70号),并对审批经过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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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该项目位于井陉县城东,建设2台600吨/天机械炉排炉,配套2台50.19吨/小时余热锅炉、2台12兆瓦的中压凝汽式汽轮机发电机组,项目实施后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年最大发电量为1.3237×108千瓦时。项目总投资4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52.45万元。

附河北省环保厅关于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石家庄厦能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所报《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井陉县城东,建设2台600吨/天机械炉排炉,配套2台50.19吨/小时余热锅炉、2台12兆瓦的中压凝汽式汽轮机发电机组,项目实施后日处理生活垃圾1200吨,年最大发电量为1.3237×108千瓦时。项目总投资48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952.45万元。

二、该项目厂址位于岗南黄壁庄水库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根据《报告书》论证分析结论,该项目不属于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项目符合《井陉县环卫设施专项规划(2014-2030)》。根据你公司上报的《石家庄生活垃圾环保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合河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的评估意见以及该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听证会反馈意见,原则同意《报告书》结论,该项目从环境保护角度建设可行。

三、你公司须严格按照环评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保对策措施及要求实施项目的建设。在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要认真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各项环保设施设计应当由具有环保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弃物,防止施工废水、扬尘、固废、噪声等污染环境。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焚烧炉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焚烧炉烟气分别采用一套“SNCR炉内脱硝(采用尿素作为还原剂)+半干法旋转喷雾脱酸(采用石灰浆脱酸)+干法脱酸(石灰干粉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双管集束式80米高排气筒排放,污染物排放须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应的标准限值要求。

消石灰、活性炭、干粉、水泥、飞灰等粉状物料采用封闭的储仓储存,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经2根15米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的要求。

厂界无组织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均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新扩改建二级标准,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须符合《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须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垃圾池采用全封闭设计且呈负压状态,经抽气装置把产生的臭气与渗滤液处理站臭气一并引至焚烧炉内用作助燃空气。焚烧炉和渗滤液处理站停运、检修等非正常工况时,臭气收集后送活性炭除臭装置净化处理,经风机引入15米高排气筒外排。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排放须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

(三)加强废水污染防治。锅炉排污水、软化系统排水全部回用;渗滤液、垃圾卸料区及车辆冲洗废水采用“预处理+UASB厌氧反应器+MBR生物反应器+NF纳滤膜系统+RO反渗透膜系统”工艺处理后全部回用;循环冷却系统排水部分回用,其余外排;生活污水采用“水解酸化+二级接触氧化生化+中水深度处理”工艺处理后与厂内中水预处理系统浓排水、剩余循环冷却系统排水和余热锅炉排污水经管道排入井陉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污染物均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和井陉县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要求。加强对垃圾仓、渗滤液收集池、渗滤液处理站调节池、危废暂存间、油罐区、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等重点防渗区的防渗措施,严格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渗措施要求,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四)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采取各项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厂区建设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必要的隔音、消音、降噪措施;合理安排操作时间,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加强车辆运输过程噪声控制,提高厂区绿化率,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的要求,并确保噪声不扰民。

(五)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固废处置原则,尽可能实现资源的综合利用。入炉废物均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相关要求。炉渣可综合利用。焚烧产生的飞灰采用水泥+螯合剂稳定化处理后,由建设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如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并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送石家庄市井陉县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设单独分区填埋处置;厂内渗滤液处理站污泥经鉴别后若属于一般废物可送焚烧炉处置;上述飞灰固化物和渗滤液处理站污泥如鉴别后属于危险废物,须和其它危险废物一起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暂存库应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进行建设和管理。

(六)该项目设置300米环境防护距离,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点。其它各类防护距离要严格按照卫生、安全、产业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落实。

(七)该项目焚烧炉运行工况在线监测装置和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等标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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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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