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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次招标中,曾被天楹盛运看中的景洪垃圾焚烧项目怎么了?

时间:2018-02-26 15:35

来源:中国固废网

作者:洪绿水、汤青山

新年伊始,年前历经三次流标的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于2018年2月23日(昨天)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挂出第四次招标公告,整装再出发。与“多次因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而遭流标”这一现实相左的是,中国水网发现,在第一次资格预审时,这一项目曾引发一霎的热闹:激起过包括绿色动力环保、旺能环保、中国天楹、盛运环保等7家企业的兴趣。

四次招标进行中 六次发布澄清和更正公告

2017年5月12日,景洪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首次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告显示,项目设计处理总规模为1200吨/日,其中一期设计处理规模为800吨/日,二期设计处理规模为400吨/日(预留二期场地,在生活垃圾量达到扩建需求时,开始建设第三条400t/d的生活垃圾焚烧线)。

项目拟采用炉排炉工艺,主要建设内容为一座垃圾焚烧发电厂(主要含焚烧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渗滤液处理系统、炉渣利用系统、飞灰稳定固化系统)和相关配套设施(含进场道路、电力接入系统和配套的转运车辆及垃圾中转箱建设)。

公告显示,项目投资估算约48000万元,全部由中选社会资本出资,招标控制价为65元/吨,特许经营期30年(含建设期2年)。

2017年6月初,项目首次资格预审结果出炉,共有7家企业参与,6家通过,盛运环保未通过。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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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随后,项目又先后发布了两次澄清公告,对包括采用流化床还是炉排炉工艺在内的十个问题进行了解答,然而遗憾的是,2017年7月24日,首次招标还是因为“至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时,共有2家供应商递交了项目的投标文件,即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告吹。

8月底,项目再次启动招标,建设内容未变,降低了投标人资格条件,并对包括企业综合实力评分等12个问题再次进行了澄清。 遗憾的是,一而再,再而三,直至2017年画上句号,该项目也没有等来符合专业条件的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三家供应商。

从第一次招标至今,中国固废网发现,该项目一共发布了三次澄清,三次更正公告,对20余个问题进行了澄清和更正。四次招标中,项目建设内容并无变动,引发疑问较多的点在于招标文件中一些条款的设置,大致涉及企业的综合实力评分标准、项目所在地生活垃圾物理成分或元素分析表问题等。

为什么会屡屡流标?

基于公开资料,E20研究院分析认为,屡次流标的原因可能存在四个方面:

(1)从项目本身的设计规模来看,建设规模或与城市人口不匹配,社会资本可能担心垃圾量不足。资料显示,景洪市人口53.7万(2016年),城镇人口20.4万人(户籍人口口径),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处理量实际很有可能达不到设计的1200吨(即便一期800吨也存在收运上的不确定性),所以社会资本有顾虑。可做参考的是,同样于今天环评获批的河北迁安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投资29798.67万元,日处理生活垃圾600吨,而迁安市人口则有70多万。

(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和“供应商综合实力部分的评分办法”较为复杂,如净资产、资产负债率、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所获奖项等,可能有损社会资本公平竞争;

(3)景洪市地处边境地区,地方财力、政府履约能力有限,2017年市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为11.03亿元、一般预算支出为38.23亿元,潜在社会资本可能有所顾忌。

(4)投资额较同等规模项目偏高。根据《景洪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该项目为一期(800吨/日)投资48000万元。按照业内通常吨投资额为50万元测算,投资额在40000万元左右较为合理,而景洪市该项目较同等规模项目高出20%。投资额可能包括有关道路扩建费用、该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整理费用等在内,社会资本收益水平受到影响。

为什么不更改采购方式?

既然屡屡遭遇流标,有人不禁会问,为什么不更改采购方式?其实,更改采购方式也并不容易。

先来看一组招投标法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此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八条规定:“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可见,按照这些规定,资格预审达到法定人数(3家及以上)时,如此前采取公开招标而流标,要变更为竞争性磋商等方式会受到一些限制。

基于以上,E20研究院建议,对于此类项目类似情形,为项目能够顺利招标并实施,地方政府可能需要对此项目建设规模、交易条件、招投标条件等进行审视,或进行市场测试获得潜在社会资本方的反馈后进行优化;对于PPP项目社会资本方招采方式,建议研究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依法变更为竞争性磋商方式实施。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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