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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关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时间:2018-03-14 14:44

来源:发改委

中国固废网获悉,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2018年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加快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3条控制线,以及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作为城市空间布局基本框架。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硬约束,建设精明增长的紧凑城市。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态建设,推进生态修复城市修补,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深入创建森林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鼓励有条件地区打造特色山城水城。推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开展城市水生态修复治理,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全面建设海绵城市,整治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稳步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推广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出台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实施方案,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研究建立城市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厚植城市人文底蕴,提炼文化经典元素和标志性符号,合理应用于城市建设运营及公共空间。详情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2018年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以促进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提高质量为导向的新型城镇化战略,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重要实践,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关键举措,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有力支撑。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施“十三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一年。做好2018年新型城镇化工作,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推动新型城镇化高质量发展,努力实现在新起点上取得新突破。经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告国务院同意,现制定并实施2018 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如下。

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一)全面放宽城市落户条件。继续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加快户籍制度改革落地步伐,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人口在城市举家落户,鼓励对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及技术工人实行零门槛落户。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要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保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其中Ⅱ型大城市不得实行积分落户,有条件城市要进一步降低社保年限要求;Ⅰ型大城市中实行积分落户的要大幅提高社保和居住年限的权重,鼓励取消年度落户数量限制。超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区分城区、新区和所辖市县,制定差别化落户条件,探索搭建区域间转积分和转户籍通道。探索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户口落户。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2018年实现进城落户1300万人。

(二)强化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居住证制度覆盖城镇全部未落户常住人口,显著提高居住证发放量。以居住证为载体向未落户人口提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及办事便利,鼓励城市群及都市圈内居住证互认。落实“两为主、两纳入”要求,实现公办学校普遍向随迁子女开放。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展远程医疗服务。研究制定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办法,深化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推动建立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常住人口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三)深化“人地钱挂钩”配套政策。深化“人钱挂钩、钱随人走”,在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时综合考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等因素,完善对落户较多地区的中央财政资金奖励政策。深化“人地挂钩、以人定地”,在制定各地区土地利用计划和安排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时,进一步增加上年度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指标的权重。

(四)不断提升新市民融入城市能力。推进中国公共招聘网与各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网,更好为农民工等新市民提供求职招聘服务。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培训5年行动计划,制定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实施“求学圆梦行动”,重点依托职业院校广泛支持农民工接受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培训。推进职业教育东西协作行动计划,促进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

二、提高城市群建设质量

(五)全面实施城市群规划。编制实施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印发实施关中平原、兰州—西宁、呼包鄂榆等跨省区城市群规划,加快实施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中原、哈长、北部湾等城市群规划,指导省级行政区内城市群规划编制实施。建立城市群协同发展机制及配套政策,强化规划编制、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生态环保等重点领域合作,促进城市群内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网络化发展。

(六)稳步开展都市圈建设。在城市群内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中心城市及周边中小城市,提高中心城市产业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对人口的吸引力和承载力;引导要素在城市间高效配置,有效疏解中心城市非核心功能和产业;完善公共交通主导的交通网络体系,加快布局建设市域(郊)铁路,鼓励发展多层次、多模式、多制式的轨道交通系统,推动基础设施联通和公共服务共享,打造同城效应明显、一体化程度高的都市圈。

(七)加快培育新生中小城市。稳妥有序增设一批中小城市,继续开展撤县设市、撤地设市,推动城市群及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地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县和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率先设市。优化城市市辖区规模结构,制定《市辖区设置标准》《市辖区设置审核办法》,稳步推进撤县(市)设区,增强设区市辐射带动作用。

(八)引导特色小镇健康发展。落实《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强化监督检查评估和规范纠偏,支持一批特色小镇高质量发展。对已公布的两批403个全国特色小城镇、96个全国运动休闲特色小镇,开展定期测评和优胜劣汰。省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调整优化特色小镇实施方案、创建数量和配套政策。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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