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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加强非特定行业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8-03-23 10:51

来源:陕西省环保厅

日前,陕西印发《关于加强非特定行业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加强非特定行业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陕环办发〔2018〕11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神木市、府谷县环保局:

近年来,随着工业生产快速发展,家用汽车的普及,非特定行业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非特定行业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物类别”为HW08,“行业来源”为非特定行业中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废物的一类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废矿物油”)产生量逐年递增,已给公众生活环境安全带来巨大压力。

我省废矿物油产生单位点多面广,废矿物油产生量从上百吨到几公斤不等,情况十分复杂。为加强我省危险废物产生、处置行业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工作,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管理等工作的通知》(陕环办发〔2016〕51号)(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收集、贮存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环保部门”。《通知》下发一年多来,市级环保部门执行情况较不理想,仅有安康市环保局审批并颁发了1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贮存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非特定行业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收集体系建设推进缓慢,机动车维修三类企业和非工业企业年产生的废矿物油几乎未纳入我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体系。由于废矿物油收集体系不健全,导致个体经营户擅自倒卖、倾倒废矿物油的案件时有发生。例如,西安市部分汽车维修企业未经批准擅自转移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71460升、废油壶88614个,其情节恶劣,造成较大的社会影响;2017年安康市在对废酸、废碱、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汉滨区大部分汽车维修企业产生的废矿物油均未及时安全转移,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

鉴于以上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特定行业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生态文明理念为引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主线,以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为抓手,遵循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我省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有序合理地开展。

二、总体目标

牢固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加强我省非特定行业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的环境管理,防范该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风险,保障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危险废物尤其是非特定行业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处置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

三、加强监管工作

(一)加强环境监管,明确相关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各级环保部门应强化固体废物管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环境执法权、监管权,对本辖区内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和收集处置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对非特定行业中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全面开展摸底调查,积极会同当地交通、工商主管部门建立本辖区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名录,全面掌握企业数量、分布以及废矿物油产生量、贮存和处置利用情况,定期更新完善工作台帐。二是把非特定行业中的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收集处置单位(包括废矿物油中转站)专项检查纳入每年各设区市级环保部门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重点。三是对于考核存在问题以及考核不合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坚决依法给予处罚,直至吊销许可。

应指导产废单位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于每年1月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上一年度该类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二是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指导各产生单位建立该类废物的贮存场所;三是建立健全产废单位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录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转移的基本情况;四是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危险废物转移必须要有联单,联单或记录单要完整保存;五是危险废物必须交给有资质和能力的单位进行利用处置;六是加强危险废物环境应急管理,制定科学可行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人员训练;七是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危险废物管理水平,确保环境安全。

(二)因地制宜,建立完善的废矿物油收集体系。

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既严格管理又方便产废单位和百姓生活的原则,每个设区市以及每个县(区、市)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建设废矿物油收集中心或设立废矿物油收集中转站。

废矿物油收集中转站可以由在我省许可的具有非特定行业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资质的单位,参照医疗废物中转站的模式,选择在废矿物油产生量较大、有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贮存量在2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贮存库(已取得环评批复)的单位设立,在此基础上可不再重复办理环保手续。废矿物油收集处置资质单位作为废矿物油收集中转站的主体责任人负责日常管理:一是加强贮存库的日常维护,确保贮存库“三防”设施符合相关要求;二是建立健全废矿物油收集中转台账,完善转移联单管理;三是贮存量最多不得超过15吨,超过15吨必须及时转移拉运到处置单位或收集中心;四是业务人员具备基本的危险废物管理知识,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废矿物油收集中心由在我省、市许可的具有非特定行业废矿物油及含矿物油危险废物收集处置资质的单位建立。建立废矿物油收集中心必须按照国家危险废物收集建设项目相关的要求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同时取得废矿物油收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单位应当依照规范化管理的相关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经营状况,并对其环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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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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