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09 15:15
来源:临汾市环保局
(二)市局抽查考核。6月至8月,市环保局组成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组,对各县、市、区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进行不定期抽查,对各县、市、区环保局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三)省厅督查考核。省厅将在3月至12月随时、不定期组织对各市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评级,并将督查结果报送环保部,同时进行全省排名、网上公示。
五、考核标准
(一)对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考核
对各县、市、区环保局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考核工作,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见附件5)执行,考核比例不低于30%。
(二)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抽查考核
对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考核工作,按照环境保护部《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中《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及抽查表》执行。
六、考核要求
(一)经营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作为固定对象每年进行考核,抽查比例为100%。
(二)重点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10家。若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10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未纳入上年度抽查考核范围的产生单位、上年度抽查考核结果为不达标或基本达标的产生单位、对近两年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记录的产生单位应重点进行抽查。
(三)非重点产废单位。抽查不少于5家。若非重点产废单位总数不足5家时,则全部进行考核。
七、检查考核结果的应用
(一)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纳入对地方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指标体系中,并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对各县、市、区进行排名,上报省厅并在临汾市环境保护局官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评级为A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高于90%的县、市、区,全市范围通报表扬;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评级为C或者企业抽查合格率低于60%的地区,全市范围通报批评。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单位,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产废单位和经营单位
检查中对好的工作经验及时进行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通报批评,对在考核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立案处罚情况同时以邮箱的方式上报省厅,省厅将按程序纳入山西信用体系建设(列入环保黑名单),对经营单位故意违法和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八、其他
各县、市、区环保局将危险废物管理相关人员信息和联系方式于4月10日前报市局。
《方案》要求的所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上报内容均以正式文件按时报送,并将电子版发送市局污防科邮箱。
联系人:市环保局污防科 严共和 0357-2223095
附件:1. 县(市、区)2017年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与经营单位名录
2. 县(市、区)2017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业务培训情况统计表
3.被考核单位现场检查基本情况记录表
4.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年度工作总结要求
5.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
6. 县(市、区)危险废物管理相关人员信息和联系方式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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