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4-12 13:43
来源:海南省政府
建立完善绿色金融风险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和社会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公开披露制度、与利益相关者的沟通互动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绿色信贷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密切监测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的杠杆率和偿付能力等关键指标变化,控制和监督绿色项目融资杠杆率。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环境责任,建立健全绿色金融市场约束机制。加强对与绿色投资相关的金融风险监管,绿色贷款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不良率水平。(责任单位: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省政府金融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好省政府加快发展绿色金融的决策部署,按照职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各项工作,将绿色金融发展与本单位重点工作融合推进,加强沟通配合,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绿色金融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估。(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二)加强政策支持。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绿色金融的投入支持,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为绿色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有效发挥各类政府产业基金在支持绿色金融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将海南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环境风险管理情况、绿色信贷实施情况评价及绿色银行评级结果等与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发展、高管人员履职评价挂钩,建立绿色金融差异化监管。绿色金融的评价、评级结果及时提供给环保、财政等部门作为配套财政补贴、遴选政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支持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对海南在绿色信贷方面表现优异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全国性、区域性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给予一定政策倾斜。海南绿色金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政策事项,按程序报批后实施。(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三)强化绿色金融人才培养。
从金融和环保领域挑选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进行岗位轮换学习,熟悉绿色金融相关领域业务,深化与国内外专业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合作,有条件的单位可出国学习考察国外绿色金融先进理念及业务情况,加强绿色金融人员培训和能力建设,加快培育专业化、复合型的绿色金融人才队伍。探索设立海南绿色金融发展专家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提供决策咨询。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绿色金融宣传和培训,推动绿色金融业务的有序发展,提高对发展绿色金融战略意义的认识。(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
(四)加强执法追责。
强化绿色金融发展的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环境与社会责任追究机制。加大用能、环境、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检查执法力度。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环境风险的申诉交流制度,强化社会监督,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对违反相关环保、安全等法律法规、对利益相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应依法严格追责。对变相利用绿色金融政策,形成政府隐性债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严肃追究相关政府或者部门相关责任人责任。(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证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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