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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亳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8-04-18 10:37

来源:亳州市人民政府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全市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开展排污口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汇总、质量核查与评估、建立数据库等工作。

4.总结发布:总结发布普查成果,开展成果分析、验收与表彰等工作。

(五)普查培训。按照国家及省级要求,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人员培训。

(六)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普查经费

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分别负担。除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予以适当补助经费外,其他由市、县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质量管理

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普查质量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各级普查领导小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切实履行职责,严把普查质量,不得弄虚作假,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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