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5-07 13:41
来源:国家发改委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18〕502号
为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循环发展引领行动》(发改环资〔2017〕751号)和《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办环资〔2017〕1778号)要求,加快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两部委)将开展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体范围和建设内容
(一)主体范围。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不铺新摊子,主要利用现有资源,报备的基地原则上应是在建基地,具备相关建设规划、取得基地建设用地和项目前期开工手续。
(二)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基地的公共基础设施及平台项目、各类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项目等。
二、建设方式
资源循环利用基地以地方自主实施为主要建设方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环卫主管部门可择优推荐基础条件好、规划设计合理、具有可推广性的基地报两部委备案。
基地所在城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制定本区域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规划,结合区域发展实际需求,提出基地3年建设方案,出台相应保障政策。
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应由具有独立法律责任能力的主体建设运营,制定基地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参与基地建设运营。
三、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环卫主管部门,可于6月30日之前向两部委报送基地备案申请。备案申请应包括: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环卫主管部门联合备案申请文件;基地所在城市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规划、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方案和证明材料。备案申请单位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建设方案实施期不超过3年,建设方案要结合本地废弃物产生、收集及处置基础,提出具体目标任务,规划建设项目,明确建设时序和保障措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土地落实证明材料,基地管理机构设置情况,已建成项目的竣工报告,在建项目的立项、环评、能评、开工建设等前期手续,地方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办法、条例等。
(二)备案确认。两部委对备案信息不全的备案申请予以退回补充,对备案信息齐全、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备案申请予以确认。
四、中后期监管
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环卫主管部门及基地所在地相关政府部门,应对基地建设加强指导和管理,对基地规划设计、土地保障、资金拨付、项目审批、环保达标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基地建设期满前,省级循环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环卫主管部门应对基地建设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或验收,提出明确的评估或验收结论,并将评估或验收情况、建设经验和运营成效报送两部委。
五、支持政策
(一)项目建设。经两部委备案的基地,在建设期内,可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生态文明建设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申请补助。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前,应征求环卫主管部门意见,循环经济主管职责在经信、工信部门的,发展改革委还应当征求相关经信、工信部门意见。国家发改委将依据相关管理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二)宣传推广。两部委将适时总结基地建设经验,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对优秀基地进行宣传推广。
联系人:
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吕峥电话:010-68505549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建司王开电话:010-58934756
附件: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方案编制指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3日
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方案编制指南
为指导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方案编制,根据《关于推进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订本编制指南。
一、基地现状
(一)基地所在地基本情况
1.区域基本情况,包括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状况等。
2.近2年城市废弃物的主要品种及产生量,目前的收集、转运、处置情况。
3.未来3年城市废弃物产生量预测。
(二)基地概况
1.基地的基本情况,包括基地的区位交通、边界及面积、周边情况、服务范围。附基地区位图。
2.基地功能布局情况。附基地功能布局图。
3.基地废弃物处理情况。基地已形成能力的废弃物处置的主要种类、数量及处置方式,占当地产生量的比例;基地废弃物协同处理情况;废弃物收集、运输情况(收集转运方式等);基地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情况。
4.基地运营情况。基地现有项目和企业概况,包括项目规模,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能力,实际年处置废弃物的种类和量,主要工艺和技术,项目投入及盈利情况;基地内企业的规模、产值、利润、税收,获得有关资质、专利技术等情况。
5.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平台。主要包括已建道路、通讯、水电、气等基础设施情况,污水处理、固废处理、环保监控等公共设施建设情况,信息化建设情况等。
6.基地管理情况。基地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及信息公开及对外宣传等情况。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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