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 > 正文

全文|《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出台

时间:2018-05-10 14:41

来源:西宁市政府

第三章 分类标准与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玻璃,包装物等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物质;

(二)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瓜果皮核、腐肉、骨头、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品、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毒剂、胶片、相纸以及农药包装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实际,提出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分类标准投放生活垃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混投生活垃圾;

(二)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给符合规定的有害垃圾运输、处理企业;

(四)体积大、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者单独投放至指定的废弃物投放点。

第十八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宾馆、商场、商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设置规范的要求配置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损、脏污、数量不足的情况,及时维修、清洗、补充;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地点;

(三)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指导、宣传,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种类、数量、运输单位等情况,每季度将统计数据报送区主管部门;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第二十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市、区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报告市、区主管部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国有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从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收集、运输,并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可回收物交由符合规定的回收处理服务单位进行利用处置。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三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并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及作业人员,收集、运输设备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

(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按时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至规定场所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四)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每月将统计数据报送区主管部门;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的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编辑:刘影

  • 微信
  • QQ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人参与 | 条评论

版权声明: 凡注明来源为“中国水网/中国固废网/中国大气网“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版权均属E20环境平台所有,如有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E20环境平台保留责任追究的权利。

010-88480329

[email protected]

Copyright © 2000-2020 https://www.solidwast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固废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