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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

时间:2018-05-30 09:13

来源:海南省政府

(二)大力推进部门环境监测协作

1.协作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快建设覆盖我省陆地、海洋、岛礁,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等要素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各部门监测信息共享。(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参与单位: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各市县政府,洋浦管委会)

2.依法统一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有效衔接同类环境监测活动的监测数据。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监测活动,实施环境监测量值溯源,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

3.建立环境监测信息统一发布机制。环保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保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保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参与单位: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

4.建立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各级环保、质监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和检查通报机制,依法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环保、质监部门定期组织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监测能力考核,对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和质控体系运行等情况开展“双随机”检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水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等)

5.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在办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时,建立线索通报、案件移送、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统一证据标准,完善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环保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

(三)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

1.落实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各市县(含洋浦,下同)环保部门定期公布辖区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监督指导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排污单位委托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或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的,应当对其委托行为及监测数据或结果的使用负责。排污单位不得强令、胁迫、授意其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环境监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发现环境监测机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嫌弄虚作假的,应当及时向环保部门反映,并配合查处。(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2.规范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测。研究制定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管理办法,明确自动监测设施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推进重点排污单位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视频监控设施设备。自动监测数据要逐步实现全省联网。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参与单位:省质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

1.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主体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开展环境监测工作,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程序的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本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参与单位:省质监局)

2.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落实机构资质认定、人员持证上岗、设备检定校准、全过程质控和监测数据审核等质量管理制度。(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

3.建立环境监测机构信息报告制度、过程记实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在我省开展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环境监测机构,应按规定填报机构信息和所承接业务信息,并将监测业务所形成的监测方案、采样记录、分析记录、监测报告等资料,建立记实档案,永久保存备查。省级环保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监测机构在我省开展环境监测业务活动信息和质量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

(五)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1.严肃查处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行为。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环保、质监部门及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市场服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资格。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质监局,参与单位: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高院)

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省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牵头单位:省生态环保厅、省检察院,参与单位: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高院)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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