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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公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06-22 09:22

来源:生态环境部

5.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5.3 排入企业内部综合废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相应的限值要求的,则综合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视为该工业废水处理污泥与其他废水处理污泥的混合固体废物,根据第5.1~5.2条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排入公共废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废水,未达到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相应的间接排放限值要求的,则公共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视为该工业废水处理污泥与其他废水处理污泥的混合固体废物,根据第5.1~5.2条判断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6 危险废物处理后判定规则

6.1 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过程产生的废物经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处置过程产生的废物仍属于危险废物,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6.2 仅具有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后,经GB 5085.1、GB 5085.4和GB 5085.5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7 不明来源固体废物判定规则

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无法按照HJ/T 298 第8.3 款明确产生来源、产生工艺及性质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8 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2: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中样品的采集和检测,以及检测结果的判断等过程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的固体废物包括固态、半固态废物和液态废物。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5085.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

GB 5085.3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

GB 5085.4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

GB 5085.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GB 5085.6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7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 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令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份样the sample

是指用采样器一次操作从一批的一个点或一个部位按规定质量所采取的固体废物。

3.2 份样量weight of a sample

是指构成一个份样的固体废物的质量。

3.3 份样数number of samples

是指从一批中所采取的份样个数。

3.4 历史遗留固体废物solid waste left by ceased process

是指产生行为已经终止的固体废物。

3.5 环境污染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solid waste related to a pollution accident

是指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固体废物以及环境污染事件次生的固体废物。

4 样品采集

4.1 采样对象的确定

4.1.1 采样过程应明确固体废物分类,禁止将不同类别的固体废物混合。

4.1.2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在固体废物离开生产工艺的环节采集样品。

4.1.3 应在设备、原辅材料、生产负荷基本稳定的生产期采样。

4.1.4 如存在平行生产线,且生产原辅材料和生产能力不影响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可采集单条生产线产生的固体废物。

4.1.5 固体废物为工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丧失原有使用价值的物质,应在该物质不能满足正常生产和生活需求时采样。

4.1.6 废水和废气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根据废水和废气处理工艺流程,对不同工艺流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分别进行采样。应在生产设施和污染控制设施基本稳定的生产期采样。

4.1.7 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应优先采集可类比生产工艺产生的固体废物;如无可类比生产工艺,则采集时间最近的固体废物。

4.1.8 固体废物为含有多种材料的废弃产品且危险特性来源于材料本身,应根据材料成分进行分解后采集样品。

4.2 份样数的确定

4.2.1 危险废物鉴别需根据待鉴别固体废物的产生量确定采样份样数(第4.2.4 条所列情形除外),表1 为需要采集的固体废物的最小份样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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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固体废物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时,若采集可类比工艺产生的固体废物,则依据可类比工艺的固体废物产生量按照表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若采集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应以遗留的固体废物总量为依据,按照表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

4.2.3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生产设施稳定运行时的实际产生量为固体废物产生量,按照表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固体废物产生量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a) 连续产生固体废物时,以确定的工艺环节一个月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按照表1 确定需要采集的最小份样数。如果连续产生时段小于一个月,则以一个产生时段内的固体废物产生量为依据。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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