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09 11:04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
三、完善体系建设
(一)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鼓励居民将可回收物售卖给物资回收部门,将其他低价值可回收物统一投放至可回收物容器中,引导居民逐步对投放的可回收物深入分类。探索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和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补贴等政策。规范管理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建立市级再生资源回收信息管理系统。
(二)建立有害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有害垃圾的投放、暂存、收运和处置工作实行资质审批制度。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应根据有害垃圾品种和数量,将产生的有害垃圾交由专业的回收企业进行收运,并签订收运合同,实施联单制度。收运企业负责将有害垃圾统一送往具有有害垃圾处置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有害垃圾收集箱的设置、运行等进行管理,并委托具有资质的收运公司定时集中收运,收运信息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三)完善分类督导体系。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督导体系,采取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专员、检查员的督导管理模式。物业小区和开放式楼院,负责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服务工作;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督导员进行管理和考核;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专员的督导、考核。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人担任生活垃圾分类督导员,负责本单位垃圾分类宣传、分类投放引导、分类台账建立等工作。
(四)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行业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方式方法、设施配置、收运处置、监管考核等工作的标准规范,编制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技术导则等配套文件。
(五)强化经费保障体系。积极争取国家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性资金。各区(市)政府在给予适当财政政策支持的同时,要积极引导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投融资体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积极探索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服务公司,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按照“谁产生、谁付费,谁污染、谁付费”原则,完善生活垃圾处理费统筹管理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推进机制。建立定期协商推进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市、区(市)要加强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指导、培训、考核等相关工作。
(二)强化目标考核,健全激励机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制定综合考评办法,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考核,按照各区、各部门生活垃圾分类职责分工,实施目标过程监管,目标任务督办落实,及时总结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典型经验和事迹。
(三)运用科技手段,做好示范引领。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各环节,支持数据分析、技术研发等科技课题研究,加强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产业化、专业化升级。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化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平台,将各类垃圾的回收和处理数据纳入平台,开展大数据整合分析,建立直观的生活垃圾分类成效评价体系。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账户,对居民开展多种积分奖励活动。
(四)强化舆论宣传,注重教育引导。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综合实践活动,探索设立生活垃圾分类主题实践课程,并与课堂教学内容有机结合,让学生在创建绿色学校、绿色家庭、绿色社区中发挥作用。着力提高全体师生的垃圾分类和环境保护意识,形成教育一个学生、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引领整个社会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类媒体,借助各类窗口单位的公共服务设施,全方位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光盘行动”,反对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用品消耗,自觉抵制白色垃圾,倡导源头减量的文明节约生活方式。推进市、区(市)两级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中心建设,开展丰富多样的市民体验活动。
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行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专项工作方案。
我市以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附件:青岛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分解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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