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7-11 15:22
来源:武汉市环保局
2.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制订并实施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减量使用计划。到2018年底,实现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化学农药使用量递减1—2%。(责任单位:市农委,相关区人民政府)
3.组织开展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企业排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4.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黄陂区、新洲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等全面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工作。(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5.制订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规划局、市环保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6.江夏区、黄陂区启动林地划定试点工作,其工作方案和划定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
7.开展种植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园林和林业局,相关区人民政府)
8.继续推进江夏区原安山炼锌厂重污染农田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加快制订治理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农委)
(四)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1.启动《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制定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法制办)
2.加快制定废农膜、农药和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及处置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农委、市环保局、市供销合作总社)
3.配齐土壤环境监测人员,配强土壤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实现市、区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监察能力全面提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4.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启动《武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将土壤环境应急事项纳入全市环境应急体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5.加大土壤污染防治科研项目扶持力度,重点支持重污染耕地及化工、医药等污染场地修复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市、区财政要落实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重点保障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建设、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受污染耕地和地块的风险防控与修复、涉重金属企业技术改造等方面工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7.鼓励社会机构在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发展产业,形成成熟产业链;鼓励政府采购第三方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治理、监测与检测服务,着力推进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8.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依法及时公开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导向作用,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解读。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农村为重点对象,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和解决辖区土壤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制订2018年度工作计划,细化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项目,并逐一落实到部门、街道(乡镇)和重点企业。各区人民政府要于每月3日前向市环委会办公室报送上月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部门联动。市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相关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于2018年12月底之前将本部门和单位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环委会办公室。
(三)严格考核问责。对各区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纳入绩效管理范畴,评估和考核结果将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以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评估结果较差或者未通过考核的区和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约谈相关区人民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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