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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时间:2018-07-18 14:40

来源:长治市政府

《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日前印发,详情如下:

土壤污染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30日

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山西省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8〕53号)及《长治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长政发〔2017〕20号),持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实现2018年阶段性目标,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1.有序推进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有序推进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

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市级环境监测站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推进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配合省环保厅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库,加强土壤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4.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农业部令第46号),市县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农委)

5.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存在农产品超标耕地的县(市、区),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各级农业部门要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及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市农委)

6.加强经济林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广泛采用易被降解的含有自然界中构成生物体的氨基酸、脂肪酸、核酸等成分的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探索和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的途径,开展生物上的天敌防治法;加强对重度污染经济林地、园地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市林业局)

(三)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7.有序推进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县级环保部门根据国家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有关规定,会同经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市级环保部门要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

8.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落实相关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

9.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要求。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和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均要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未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房产服务中心、市环保局)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环保部门不予批准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结合土壤环境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

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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