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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丨云南省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8-03 15:32

来源:云南省政府

七、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和“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要求,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每季度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得少于一次,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地区要制定责任清单,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落实情况每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加强环境保护督察。全面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落实。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制定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为重点,深入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专项督察,建立健全同步交办查办、同步调查处置、同步督导检查、同步信息公开“四个同步”的工作机制,增大对问题的整改力度、增大对已查实违纪违规案件的曝光力度、增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查处力度、增大对负有监管责任部门和人员的问责力度,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二)健全污染防治工作机制。调整充实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副省长任副组长,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按8个标志性战役设立8个专项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副省长分别兼任各专项小组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环境保护厅。加强工作调度,省政府每季度、省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每2个月、各专项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每个月研究调度一次工作。抓紧制定保障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落实的执行机制,出台省直有关部门责任清单。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健全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发挥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把任务和责任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

(三)强化考核问责。制定对州(市)党委、人大、政府以及省直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具体办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各地区参照制定考核实施细则。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生态特别敏感脆弱,生态环境保护压力特别大、责任特别重的怒江州、迪庆州不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对西双版纳州不再考核工业增加值。

严格责任追究。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等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环境监测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环境保护案件查处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各州(市)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州(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大力弘扬“跨越发展、争创一流,比学赶超、奋勇争先”精神,团结动员全社会力量,撸起袖子加油干,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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