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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时间:2018-09-13 14:13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2 推进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建设。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发挥司法鉴定协会有关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法律法规、技术方法、标准规范等培训,提高鉴定人员专业素质和鉴定评估能力。

(四)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

1 开展损害赔偿。健全案源报告制度,加强案例筛选,确保应赔尽赔。各设区市、省各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诉讼。要做好案例分析研究和经验总结,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2 开展探索性研究。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对环境健康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鼓励探索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研究与案例实践。

3 开展环境修复。经磋商或诉讼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组织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赔偿义务人可以自行开展修复;赔偿义务人无能力自主开展修复的,可以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向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支付。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或委托修复的,相关部门前期进行清除污染、应急处置、监测检测、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的费用,以及进行修复效果后评估等费用由赔偿义务人承担。

生态环境损害无法原位修复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磋商或判决要求,结合本区域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开展替代修复。替代修复的范围,通常应安排在同一设区市行政区域内。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修复过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发生新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修复结束后,修复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相关机构或专家进行修复效果后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未达到修复要求的,应责成继续修复,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4 鼓励公众参与。创新公众参与方式,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环境赔偿磋商与修复工作。强化公众意见反馈与处理,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要求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或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和答复。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认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领导,及时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或意见,明确任务与要求。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设和案例实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各设区市要明确相关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地各部门在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

(二)明确相关部门职能。省和设区市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并指导本系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开展环境健康相关工作。省法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省检察院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省科技厅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等关键技术研发给予相关支持。省司法厅负责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与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指导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指导设区市开展国土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办理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指导设区市开展风景名胜区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农委负责办理农业生物资源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指导设区市开展农业生物资源损害赔偿工作。省水利厅负责办理水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指导设区市开展水资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卫生计生委配合省环境保护厅开展环境健康问题调查研究、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与风险评估。省海洋渔业局负责办理水生生物资源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指导设区市开展水生生物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及相关法制保障工作。省林业局负责办理林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工作,指导设区市开展林业资源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政府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调查取证等工作。

政府机构改革完成前,各有关部门按照现有的职能落实相关工作;机构改革完成后,各项职责由职能调整后的部门或机构无缝承接;职能不明确的,由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协调。

(三)落实经费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

(四)加强考核监督。各设区市和省各有关部门按照“年度计划、季度督查、半年小结、全年考评”要求,细化、分解目标任务,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考核评估,形成严考核、硬约束的工作机制。将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省环保督察内容。省、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地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采集信息资料,按要求向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报送工作情况。自2019年起,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报送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印发的《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苏政发〔2016〕159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原标题:《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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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汪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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