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停产整治。对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国土、环保、水利、安监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管理要求和相关方案设计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各地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整治露天矿山名单和整治合格的标准及相关政策。
停产整治的露天矿山,要按照“一矿一策”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停产整治方案,并按照方案及时完成整治任务。整治完成的矿山,经当地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整治期间,主动申请关闭的露天矿山,要按照有关要求注销相关证照,拆除生产设备、设施,并组织实施生态修复。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要依法强制关闭,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月底前公布名单和整治标准。2020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
(四)取缔关闭。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立即取缔。证照不齐全,或证照齐全,但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责任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取缔工作。2020年12月底前完关闭工作。
(五)生态修复。露天矿山要按照“谁开采、谁保护、边开采、边治理”原则,加大矿山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的力度,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的标准,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等设计内容和批复要求,认真开展生态修复,努力恢复绿水青山。对主动退出或政策性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责令限期履行生态环境治理恢复的义务,
同时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生态修复的主体责任,采取地质环境治理、土地综合整治、生态修复治理等综合手段,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景则景”因地制宜原则,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修复绿化工作,最大限度减少裸露地面,增加绿化面积,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实现“三区两线”范围内责任主体灭失露天矿山修复绿化工作完成率达75%以上的目标。
责任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六)废物治理。各级政府要加大采矿废石废碴等固体废弃物的治理工作,对废石废碴治理实行台账管理。要研究制定废石废碴综合利用计划,出台相应鼓励优惠政策,推动社会企业投资开展废石废碴综合利用,不断减少废石废碴堆放量,消除废石废碴造成的环境问题。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碴,特别是煤矸石山,要加大监控和防护力度,开展环境影响和安全评估,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出台政策措施,并持续治理。
(七)标准建设。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露天矿山建设方面的制度、规范和标准,支撑全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国土资源厅牵头制定我省煤炭、冶金、有色、黄金、盐碱、非金属和建筑石料、石材等7个行业绿色矿山建设地方标准。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完成时限:2019年6月底前完成。
三、政策措施
(一)严格露天矿山开采准入。一是严格执行规划,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部、省出台的一系列关于露天矿山的管理政策,从源头抓好露天矿山的管理。二是严格执行环保要求,禁止新建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严格限制新建非普通建筑石料矿产小型露天矿山项目,全面停止新建零星分散规模的露天矿山项目。三是严格执行规模准入要求,提高部分矿产的准入要求,新设建筑石料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1000万吨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0万吨以上;新设建筑(饰面)石材类矿山储量规模必须达到200万立方米以上,年开采规模必须达到10万立方米/年以上。
(二)鼓励主动退出。对2018年12月底前企业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露天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退还剩余资源储量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并给予适当补偿;对2019年12月底前企业主动申请关闭退出的露天矿山,由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按照比例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不予补偿;对整治验收不合格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和因违法违规被强制关闭的露天矿山,不予退还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不予补偿。矿业权出让收益或价款退还,参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性关闭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价款退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环〔2016〕54号)执行。
(三)加快推进矿山升级改造。在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中,要将矿山升级改造作为重点,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实现矿业经济绿色发展。关停淘汰一批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经济效益较差的矿山及配套加工生产企业,培育一批环境保护到位、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新型矿业企业,增强我省矿业竞争力。各地要按照矿山企业管理规范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建、对标入库、信息公开”的原则,压实矿山企业主建的主体责任。新设露天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已设露天矿山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企业升级改造,要安排专项资金,倒排建设工期,在开采、加工、装运、储存等主要环节,积极采用先进、高效、节能的开采加工设备、技术和工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地质环境、土地复垦、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做到真投入、真建设,取得真实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绿色矿山建设的督导检查,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第三方开展现场核查和评估。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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