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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8-10-24 14:06

来源:贵阳市政府

住宅区和办公、生产经营及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的实际需要,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场所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因工程建设、公共利益等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依法经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商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章 分类与投放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并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旧家具,废旧书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镉镍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废铅蓄电池及其他废电池,废日光灯管、废节能灯及其他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矿物机油及其包装物等;

(三)易腐垃圾,指在普通存放条件下容易腐烂变质的有机物废物,包括: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居民家庭等产生的餐厨废弃物,食品加工、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前款规定标准需要调整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商务、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有害垃圾回收站(点);

(三)易腐垃圾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能就地处置的可直接投放就地处置指定投放点;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旧家具、废弃电器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依法从事收运服务的经营者上门收集,或者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实行物业服务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等办公场所自行管理的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社团组织为管理责任人;

(三)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经营摊点,其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七)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社区服务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五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其管理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二)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设置收集容器,并保持齐全、完好、整洁美观,及时维修、更换、清洗破旧、污损的收集容器;

(三)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

(四)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

(五)将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依法从事收运服务的经营者收运;

(六)在其管理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和翻拣、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告;

(七)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相关数据;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普遍发放。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配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减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机关、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公共场所管理单位等应当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医疗废物、装饰装修等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十七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所在地县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四章 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定期收集。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每天定时收集,日产日清。

第十九条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运输,也可由产生可回收物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行运输。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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