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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农村污染治理行动计划方案(征求意见稿)》下发

时间:2018-12-17 10:41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

17.实施耕地分类管理

工作目标:到2020年,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工作重点:以土壤环境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以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和韶关、湛江、清远等市为重点,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作、间作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汕头、韶关、湛江、清远等市要加强重点县(市、区)重度污染耕地的用途管理,优先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18.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工作目标:到2020年,完成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工作。

工作重点:以耕地涉镉等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为重点,全面排查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镍镉电池生产、电镀等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建立污染源排查清单库。对排查清单中在产企业、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据检查结果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库。对纳入整治清单的在产企业,依据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责令整改到位;整改不到位,确需关闭搬迁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要按照“一源一档”原则,制定耕地周边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污染源整治或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参与)

六、提升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

19.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工作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

工作重点:制定广东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明确和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内禁止城镇化和工业化活动,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内现存的耕地不得擅自扩大规模,鼓励发展生态有机农业。以县为单位,针对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建立农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因地制宜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产业目录,明确种植业、养殖业发展方向和开发强度,强化准入管理和底线约束。在重要河流、重要湖泊、重要河口、重要海湾的敏感区域内,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河湖海洋、违法占用河湖水域和海域,严格管控沿河环湖沿海农业面源污染。(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

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农业农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和监管执法工作机制。

工作重点:创新监管手段,加强卫星遥感、无人机(船)等先进监控手段应用,运用大数据、“互联网+”、APP等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利用乡村治安网格化管理平台,及时发现农业农村环境问题。鼓励公众监督,充分发挥“12369”、“12316”等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对农村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事件进行举报。构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测体系,结合现有环境监测网络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排污口的水质监测,建立农村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制度。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中央转移支付支持范围的21个县域,应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珠三角地区适当设置或增加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结合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机制。各乡镇要明确专职机构和人员从事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责有人负、事有人干。建立健全农业农村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国家畜禽规模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和广东省畜禽养殖环境信息填报,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统计规模以上养殖场生产、设施改造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实行动态精准管理 ;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和相关部门已开展的污染源调查统计工作,建立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管理信息平台。加强肥料、农药登记管理,建立健全肥料、农药使用调查和监测评价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七、加强实施保障

21.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省负总责、地市统筹、县为主体、乡镇实施的分级负责机制。省农业农村厅牵头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农业污染源头减量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对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实施统一监督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污染治理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形成“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各地级以上市按照省部署,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上下衔接、域内协调、督促检查,连线连片、分阶段分步骤逐村推进。县(市、区)作为建设责任主体,履行主体责任,统筹全县(市、区)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负责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进度安排、督促检查等,对实施效果负责。乡镇(街道)组织实施建设各项工作,负责项目设计、施工、监管等全过程管理,激发各村参与建设的积极性。强化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地位,引导农村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领村民参与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有关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完善经济政策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并同步建立精准补贴机制,2020年底前,雷州半岛地下水超采区要率先完成改革任务。对实行农村集中供水的,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原则确定水价,实行有偿服务、计量收费。推行环境治理依效付费,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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