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1-23 09:34
来源:山西广播电视台融媒体,山西日报
记者从山西省检察院1月21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按照省委安排部署,全省检察机关积极行动,集中开展了为期8个月的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惩了一批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犯罪性质恶劣的案件,取得了显著成绩。自2018年5月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334件691人,提起公诉212件453人,已判决案件均系有罪判决。
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检察机关开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总体情况,向社会公开发布山西省检察机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据悉,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共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16份,纠正案件数115件,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5份,追捕、追诉漏犯10人。共办理涉及破坏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1293件,发出检察建议1005件次。
2018年5月开始,全省检察机关以大气、水、土壤及矿区周边、林区为重点,开展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中,省检察院根据案件涉及领域、社会影响程度及关注度、案件性质的典型性,确定了两批15起案件作为专项行动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其中晋城市首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也是我省首例非法收购猕猴案件。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苑涛:
该案的犯罪对象是猕猴,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繁殖率低、数量稀少。晋城市城区院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成功追诉漏犯,准确打击犯罪。提高广大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加强刑事司法保护。
通过开展打击刑事犯罪和提起公益诉讼,有效保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省检察院党组副书记、
副检察长崔国红:
全省检察机关共向相关行政机关等单位发出检察建议1005件次,发出《刑事案件立案建议移送函》100余份,督促128家排污企业进行整治,修复被损林地、耕地、湿地、草原2万余亩,治理被污染河道100余公里,清理被污染的水域、土壤4180余亩,清除各类生活垃圾及生产固体废物1700余万吨。
崔国红表示,全省检察机关将继续延伸专项行动打击成果,不断加大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工作力度,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崔国红:
全省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始终保持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继续深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继续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继续深挖线索,预防和保护我省生态环境资源,努力创建以绿色发展为引领的生态检察。
案例一: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
赵某污染环境立案监督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系阳泉市郊区辛兴废品收购站经营者,自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任何环保手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大量废旧的机油桶,并自行对油桶进行拆解,拆解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部分废油倾倒至厂区渗坑内,部分废油随雨水流至厂区外水渠,部分渗入土壤,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收购站非法倾倒的油状物质确属危险废物,共计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80余万元,后果严重。
二、案件办理和诉讼过程
该案系由阳泉市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后将相关线索移交郊区检察院进行审查。郊区院审查后认为赵某之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遂向郊区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后由郊区公安分局做出立案决定。2017年6月27日,赵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郊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5日,赵某被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由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阳泉市首例环保领域犯罪案件,也是阳泉市政法战线打响环保战役的第一枪。该案系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线索,督促环保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履行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责的典型案件。办案中,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公正、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从非典型监督到监督新常态转变,及时监督,做到监督有成效,监督全覆盖。在行政案件移交立案后,郊区检察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及时抓捕嫌疑人归案,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三日内提请批准逮捕,郊区检察院在五日内决定批准逮捕,一个月内提起公诉。阳泉市县两级检察院成功办理此案,不仅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重要论述的具体司法实践,也是加大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
案例二: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等人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名为“萌宠之家”转发的出售猴子的图片及视频后,遂通过与对方聊天,得知对方为河南省修武县“萌宠之家”宠物店的店主范某某(另案处理),以每只10000元的价格出售猴子。被告人李某某、刘某在看到该图片和视频后,为了非法获利,扩大消息范围,相继在微信朋友圈进行了转发。被告人李贤某看到此消息后,出于好奇,便评论留言,希望购买一只猴子。经过商谈,李贤某与李某某约定以15000元购买猴子一只。
编辑: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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