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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发布《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28 13:34

来源:生态环境部

三、完善废铅蓄电池收集体系

(八)完善配套法律制度。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及废铅蓄电池收集许可制度;(生态环境部、司法部负责落实)修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完善转移管理要求;(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落实,2019年底前完成)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针对收集、贮存、转移等环节提出豁免管理要求。(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落实,2019年底前完成)

(九)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为探索完善废铅蓄电池收集、转移管理制度,选择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废铅蓄电池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对未破损的密封式免维护废铅蓄电池在收集、贮存、转移等环节有条件豁免或简化管理要求,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推动建立规范有序的收集处理体系。(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

(十)加强汽车维修行业废铅蓄电池产生源管理。加强对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等废铅蓄电池产生源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其依法依规将废铅蓄电池交送正规收集处理渠道,并纳入相关资质管理或考核评级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负责长期落实,2019年启动)

四、强化再生铅行业规范化管理

(十一)严格废铅蓄电池经营许可准入管理。制定并公布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修订《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严格许可条件,禁止无合法再生铅能力的企业拆解废铅蓄电池。(生态环境部负责落实,2019年底前完成)

(十二)加强再生铅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将再生铅企业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重点,提升再生铅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生态环境部负责长期落实)再生铅企业应依法安装自动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即“装”),在厂区门口树立电子显示屏用于信息公开(即“树”),逐步将实时监控数据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即“联”),实现信息化管理。(生态环境部负责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

五、严厉打击涉废铅蓄电池违法犯罪行为

(十三)严厉打击和严肃查处涉废铅蓄电池企业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收集拆解废铅蓄电池、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部、公安部负责长期落实)加强对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原生铅企业和再生铅企业的涉废铅蓄电池违法行为检查,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接收废铅蓄电池,不按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非法处置废酸液,以及非法接收“倒酸”电池、再生粗铅、铅膏铅板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长期落实)

(十四)加强对再生铅企业的税收监管。对再生铅企业税收执行情况进行日常核查和风险评估,对涉嫌偷逃骗税和虚开发票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开展税务稽查。(税务总局负责长期落实)

(十五)开展联合惩戒。将涉废铅蓄电池有关违法企业、人员信息纳入生态环境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长期落实,2019年启动)

六、建立长效保障机制

(十六)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好现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对利用废铅蓄电池生产再生铅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废铅蓄电池处理行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长期落实)

(十七)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铅蓄电池全生命周期追溯系统,推动实行统一的编码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负责落实,2020年底前完成)建立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将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处理信息全部接入平台,并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的铅蓄电池生产管理信息系统联网,逐步实现铅蓄电池生产、运输、销售、废弃、收集、贮存、转运、利用处置信息全过程可追溯。(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长期落实)

(十八)建立健全督察问责长效机制。对废铅蓄电池非法收集、非法冶炼再生铅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地区,视情开展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对查实的失职失责行为实施约谈或移交问责。(生态环境部负责长期落实)

(十九)鼓励公众参与。开展废铅蓄电池环境健康危害知识教育和培训,广泛宣传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的相关政策,在机动车4S店、汽车整车维修企业(一类、二类)、电动自行车销售维修企业、铅蓄电池销售场所设置规范收集处理提示性信息,促进正规渠道废铅蓄电池收集处理率提升。(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等分别负责长期落实)鼓励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非法收集、非法冶炼再生铅、偷税漏税、生产假冒伪劣电池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生态环境部、公安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分别负责长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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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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