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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2-26 13:20

来源:住建部

6 中央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各单元控制室及电缆夹层内,应设火灾探测器和消防设施,严禁汽水管道、热风道及油管道穿过。

3.7.3 垃圾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并应定期对垃圾热值、各类油品、蒸汽、水以及污水进行化验和分析。

3.7.4 焚烧厂化验室的化学品储存、摆放、化验操作等应严格按照安全规程执行。化验过程中的烘干、消解、使用有机溶剂和挥发性强的试剂的操作必须在通风橱内进行。严禁使用明火直接加热有机试剂。对于易燃、易爆、剧毒试剂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分类专门妥善保管。

4 生活垃圾堆肥厂

4.1 一般规定

4.1.1 生活垃圾堆肥厂主体工程必须配置:接收及贮存系统、预处理系统、堆肥系统、肥料利用系统、残渣处理系统等。

4.2 接收及贮存系统

4.2.1 卸料区应设置通风排气及除尘除臭、地面冲洗和污水导排设施。

4.2.2 储料坑、处理设备、发酵仓、渗沥液调节池等储存生活垃圾和渗沥液的设施,应封闭,并设置通风除臭和防爆设施,且应进行防渗处理。

4.2.3 生活垃圾卸料场地和场区道路表层应采用沥青路面材料、水泥混凝土或等效材料,并应定期进行清理。

4.3 预处理系统

4.3.1 堆肥处理厂预处理系统,应包括破袋、分选和破碎处理设备,其设备的选型及配置应与 设计能力和工艺要求相协调。

4.3.2 预处理设备应具有防粘、防缠绕功能,并应加密封罩;易损部件应易于拆卸和更换,预处理设备的运行参数应具有一定的调节范围。

4.3.3 预处理设备应设有专门的渗沥液收集装置,并应具有自清洁功能。设备四周应留有维修需要的空间或通道。

4.3.4 预处理设备应进行局部封闭,并应设置集气罩和除臭系统。

4.3.5 应根据各作业区设备的运行特点设置安全警示线,运行期间非本岗位生产人员不得擅自跨越警示线,靠近运行中的设备。未停机前,生产人员不得拉、拽卡滞在输送机、筛分机等设备上的异物。

4.3.6 皮带传动、链传动、联轴器等传动部件应设置机罩,不得裸露运行。

4.4 堆肥系统

4.4.1 堆肥处理工艺类型应根据原料组成、当地经济状况、产品要求和处理场地等条件,应优先比较确定物料运动和堆肥通风方式,再相应选择反应器的类型。

4.4.2 主发酵的堆层温度控制及发酵时间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堆层各测试点温度均应达到55℃以上,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5d;或达到65℃以上,持续时间不应少于4d。

2 设计主发酵时间不应小于5d。

4.4.3 主发酵通风设备和堆层高度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强制机械通风的静态堆肥工艺,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5m;当原料含水率较高时,堆层高度不应超过2.0m。

2 主发酵堆层各点的氧浓度应大于5%。

4.4.4 主发酵设施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酵仓数量及设计容积,应根据进料量和设计主发酵时间确定,并应留有不小于10%的富余容量;

2 发酵仓应配置测试温度和氧浓度的装置,并应具有保温、防渗和防腐措施及水分调节、渗沥液和臭气收集功能;

3 发酵车间应配置通风和除臭设施。

4.4.5 主发酵的运行终止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耗氧速率上升至最大后逐步下降,与最大耗氧速率相比应下降90%并趋于稳定;

2 主发酵产物应符合表4.4.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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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 次级发酵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次级发酵在室内车间进行时,车间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2 当次级发酵露天进行时,发酵区应具有雨水截流、导排和收集措施,收集的发酵区内雨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4.4.7 次级发酵的终止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耗氧速率应小于0.1%O2/min;

2 种子发芽指数不应小于60%。

4.5 肥料利用系统

4.5.1 堆肥产品农用时,其质量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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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残渣处理系统

4.6.1 生活垃圾堆肥厂各工段分选出的残渣应按物质类别分别存放。

4.6.2 生活垃圾堆肥厂残渣经预处理后,最终应进行利用或无害化处置。

5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

5.1 一般规定

5.1.1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设施用地面积应满足使用年限不小于10年,库容利用系数不小于8m3/m2。

5.1.2 填埋场主体工程应配置:防渗系统、地下水与地表水导排系统、渗沥液导排与处理系统、填埋气体导排与利用系统等。

5.2 地基处理与围隔堤工程

5.2.1 垃圾填埋场的场底和四周边坡必须满足整体及局部稳定性。

5.2.2 填埋场库区垃圾堆体必须确保边坡稳定。

5.2.3 填埋区场底坡度较大时,应在下游建设垃圾坝,垃圾坝应能有效防止垃圾向下游的滑动,保证垃圾填埋堆体的长期稳定。

5.3 防渗系统

5.3.1 填埋场必须进行防渗处理。防止对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同时还应防止地下水进入填埋场。

5.3.2 填埋场防渗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能有效地阻止渗沥液透过,以保护地下水不受污染;

2 应覆盖垃圾填埋场场底和四周边坡,形成完整的、有效的防渗屏障;

3 防渗材料铺设过程中必须保证搭接宽度和焊接质量满足要求,必须按照要求对焊缝实施现场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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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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