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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垃圾焚烧发电的电量低于实际电量50%,取消补贴

时间:2019-03-07 10:17

来源:山东发改委

近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优化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电量核定方式的通知,其中指出: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其余上网电量执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详情如下:

关于优化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电量核定方式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158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深入推进价格管理“放管服”改革,提高发电企业电费和补贴支付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等文件规定,决定优化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电量核定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电量核定方式

(一)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含税,下同);其余上网电量执行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当以垃圾处理量折算的上网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时,视为常规发电项目,不得享受垃圾发电价格补贴;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的50%且低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折算的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当折算上网电量高于实际上网电量时,以实际上网电量作为垃圾发电上网电量。

(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按照“先补后核,年终清算”原则执行。即:垃圾焚烧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中,省级负担的0.1元,由电网企业随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定期结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部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102号)规定执行。

各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垃圾发电项目核准文件、垃圾处理合同,以及当地有关部门支付垃圾处理费的银行转账单等,对垃圾处理量、电价补贴电量进行年终清算。

二、工作流程

(一)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每季度结束20日内,向发电企业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季度生产情况快报(详见附件1);每年3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提报上年度电价补贴电量清算申请(详见附件2)。

(二)市发展改革委。定期汇总辖区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季度生产情况快报,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价格管理处,下同)。每年4月30日前,完成相关企业电价补贴电量清算,并将清算结果(详见附件3)以正式文件函告当地电网企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电价补贴电量清算申报表》(1-5项,电子版)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

(三)各市电网企业。根据清算结果,对核定补贴电量低于实际上网电量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电价补贴进行扣减。5月31日前未收到市发展改革委上年清算结果的,自次月起暂停相关企业燃煤标杆电价以上部分电费结算。

三、其他事项

(一)2018年之前未清算的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电价补贴电量,由各市发展改革委随2018年电价补贴电量一并清算。

(二)对虚报垃圾处理量、不据实核定垃圾处理量和上网电量等行为,将予以严肃查处,取消相关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电价补贴,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电价补贴电量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2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2月20日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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