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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时间:2019-03-19 15:00

来源:青海省生态环境厅

(九)危险废物中的汞、砷、铅、铬、镉等重金属含量偏高且不能被综合利用的;

(十)拟转入危险废物危害性大或成分、危害特性不明的;

(十一)拟转入危险废物为液态类或剧毒类的。七、拟转入的危险废物,利用价值不高、或在其运输、暂存、利用、处置等环节可能存在较大环境风险,以及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强烈反映的,如农药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精(蒸)馏残渣等类别危险废物,对跨省转入予以严格限制。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环境监管,发现在转移及利用、处置过程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责令停止转移,并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2.《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重要意义

“十二五”以来,我省进一步完善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也得到逐步提升。全省目前共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25家(不含各医废处置中心),核准经营类别涵盖了49大类危险废物,核准经营总规模超过190万吨/年。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立足省内、服务省内产废企业需求的基础上,也在适当接受邻近省份转入的危险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处置。

2017年“10.12”跨省倾倒固废污染长江环境案发生后,湖南、江苏、安徽、河南、河北、宁夏等省(区)相继采取措施,出台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文件,禁止或严格限制危险废物跨省转入。《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就明确规定“严格控制省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也有相同规定。原宁夏自治区环保厅于2017年5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存在“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等情形的危险废物也明确严禁转入。今年以来,内地及沿海省(区)拟将危险废物转入我省处理-2-处置转移计划明显增多,部分类别的危险废物在运输、利用或处置环节存在较大的环境风险。因此,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对不符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活动,采取严格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措施十分必要。青海素有“三江之源”、“中华水塔”之美誉,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生态地位重要而特殊。2017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调研期间强调,青海最大的价值在生态、最大的责任在生态、最大的潜力也在生态,必须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来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作出了“一优两高”战略部署,要坚持以生态保护优先,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和高品质生活之路。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就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才能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制订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为服务我省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起草过程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我们对省内危险废物产生、经营单位相关情况进行了必要的调研,了解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境污染案例及相关省(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建设和禁止或严格限制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的具体做法等情况,结合我省生态环境保护的实际需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环-3-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就其中有关要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具体要求进行了认真核对。我省尚未出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将为我省禁止或严格限制部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活动提供相应政策文件依据。

三、主要内容说明进一步强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有关工作制度,并优化简化危险废物转移出省办理程序;进一步强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运输者落实环境风险防控责任以及部门联合监管的要求;对限制转移出省和严格禁止及严格限制跨省转入我省危险废物相关情况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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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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