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4-22 13:50
来源: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管理台帐)
产业园区应建立危险废物出入库管理台账制度,台账记录上须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等相关信息,并有相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的签名。危险废物管理台帐的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
第十二条 (规范服务及收费)
产业园区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对产废企业的服务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开,不得拒签和拒收小微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购买其他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不得委托非法中介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收集等相关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危险废物运输和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产业园区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局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计划。
产业园区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在危险废物收集及转移处置环节用危险废物专业车辆进行运输,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电子联单制度。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源头管理)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负责危险废物的源头分类收集,规范危险废物的标识标签,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计划备案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产业园区应指导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做好危险废物的源头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信息报送制度)
产业园区应在每季度的次月5日前向所在区生态环境局、市固废管理中心报告上季度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转移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 (罚则)
产业园区在运营过程中发生环保违法违规情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和区生态环境局应将违法违规情况及整改要求于发现之日起3日内报告市生态环境局。产业园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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