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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印发《北京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理办法》

时间:2019-04-28 16:10

来源:北京市政府

第十二条 新增城市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集中建设区内进行布局和建设,要严格控制集中建设区以外的各项城镇建设活动。集中建设区内应有序推进城市化,优化建设用地功能结构,提高建设品质;鼓励存量更新改造,实现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

第十三条 加强对集中建设区内非建设空间的保护和管理。绿地、水域等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章进行管理。优化生态空间结构,推动城市生态修复,促进生态功能与城市功能相融合。生态敏感区、灾害隐患点或其他禁止建设的区域,应按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保护范围或避让距离,严格管控建设活动。

第四章 限制建设区管控要求

第十四条 限制建设区包含部分平原地区村庄、分散性城镇建设用地、特交水用地、农用地等。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限制建设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严格按照依法审批的乡镇域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建设,有序推动农村城市化、城乡结合部改造、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减量腾退还绿,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建设,实现开发强度和建筑规模双降、绿色空间比例提升。

第十六条 对限制建设区内的现状建设,在进行评估后制定分类处置方案。对违法建设,应严厉打击,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对合法合规的现状建设,可按照规划予以保留,但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或进行改扩建。引导现状分散、低效的建设用地实施腾退减量,特别是优先推动位于规划绿地和生态廊道上现状低效建设用地、集体产业用地腾退,鼓励向集中建设区内布局。促进现有宅基地按照集约用地要求进行存量改造。

第十七条 除经依法批准的下列建设行为外,严格禁止新的开发建设活动。

1.对区域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水利工程配套设施;

2.村庄原住民正常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修缮和改造;

3.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旅游服务设施;

4.必要的公园配套设施,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5.其他必要的特殊设施和公益性设施,如森林防火、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等;

6.经批准的国家级或市级重大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加快实施植树造林、农业结构调整、建设用地腾退还绿等,重点提高生态斑块和生态廊道的连续性、完整性,提高平原地区森林覆盖率。在第一道和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内,鼓励城市公园、郊野公园、湿地公园等建设,充分发挥绿色空间的生态和休闲服务功能。

第五章 调整与维护

第十九条 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一经划定,在规划周期内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因国家级重大项目建设、上位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确需对生态控制线或城市开发边界进行局部微调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政府组织开展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调整评估工作,按照生态优先、占补平衡、布局优化的原则,编制调整方案,同时对调整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论证和说明。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调整原则上不得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法定保护空间。

(二)区政府应组织对调整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三)区政府向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报送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调整的申请,并将调整方案、评估报告和公示情况作为附件一并报送。

(四)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对调整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调整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五)区政府根据部门联合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调整方案,再次报送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并说明意见采纳情况。

(六)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条 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可结合城市体检评估,根据建设实施情况,由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进行动态维护。

(一)结合五年期评估,对于按照规划实施的城市集中连片建设地区,增补到集中建设区。

(二)结合年度城市体检和五年期评估,及时对生态资源进行更新,并动态增补到生态控制区。已实施的林地、绿地等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核查验收、达到一定规模和质量要求后,动态增补到生态控制区;新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动态增补到生态控制区。

第六章 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的管理、实施和监督检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实施生态保护、村庄管理、现状建设评估清理、城乡结合部治理、违法建设拆除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发展改革、水务、生态环境、园林绿化、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共同做好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的管理、实施和监督工作。

(一)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生态环境、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负责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的划定和维护工作。

(二)市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基本农田、林地、绿地、河湖水体等生态资源的普查、保护、建设、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完善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管控综合保障机制。

(一)建立生态资源全要素统筹管理机制。重点引导山水林田湖草等各类生态要素统一普查、统一落图、统一管控,建立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二)完善生态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综合考虑各区功能定位、生态控制区面积比例、生态建设任务、地方财力等因素,建立生态控制区综合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和治理资金保障,创新建设用地指标合理转移和利益共享机制。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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