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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司法局发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草案送审稿)

时间:2019-05-21 09:44

来源:重庆市司法局

  第十二条【调查报告编制和评审】 实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的,应当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送地块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并出具意见。

  第十三条【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和评审】 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并出具意见。

  有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在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或者未取得相关评审意见前,禁止开展与污染调查、风险评估或者设施、设备拆除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结论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服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第十五条【风险管控】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应当按照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采取移除污染源、设立管控区标识、土壤以及地下水定期监测、日常巡查等风险管控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并定期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发现污染扩散的,应当立即采取阻隔、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或者开展修复。

  第十六条【修复方案编制和备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应当按照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修复目标,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措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和应急措施等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修复期间各方责任】 修复活动期间,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按照要求设置警示标识、标志、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并保持其完整,限制无关人员进入,警示标识、标志损毁、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补充;

  (二)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防范措施;

  (三)因修复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四)产生的污染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修复施工单位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施工过程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设置围墙或者硬质围挡封闭施工,硬化进出口及场内道路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

  (二)对开挖的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

  (三)对施工开挖清理出的污染土壤应当予以覆盖,不得露天堆放。

  (四)转运污染土壤的,应当制定转运计划,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报所在地和接收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运输应当采用有密闭措施的车辆,不得有运输物质飞扬、泄漏、撒落等污染道路的行为。

  第十八条【接收处置单位责任】 接收或者处置污染土壤的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以及与处置污染土壤类型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规定。处置过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污染土壤贮存、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日常监测等工作,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第十九条【效果评估报告编制和备案】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应当另行委托第三方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活动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效果评估报告评审】 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并出具意见,及时将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未达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涉及该地块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技术评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技术机构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进行技术评审。

  第二十二条【信息公开】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向社会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地块名称、地址、污染物名称、污染范围、移出名录原因等信息,并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适时更新,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土壤污染责任人、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修复方案、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从业单位管理】 从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从事前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从业情况。

  第二十四条【监测机构能力】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过程需进行监测的,应当委托取得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控修复施工期间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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