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5-30 10:21
来源:生态环境部
公报数据来源及评价说明
本公报以生态环境部监测网络数据为主,同时吸收相关部委环境状况内容。生态环境部监测网络包括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1436 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471 个市(区、县)(含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和部分县级城市)的约1000 个降水监测点位,978 条河流和112 座湖泊(水库)的1940 个地表水水质评价、考核、排名断面(点位),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906 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断面(点位),1649 个海水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31 个省份的2583 个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县域,338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约80000 个城市声环境监测点位,1410 个环境电离辐射监测点位和44 个环境电磁辐射监测点位。10168 个国家级地下水监测点水质、土地资源及耕地面积、海平面、海洋灾害由自然资源部提供,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供,交通基础设施由交通运输部提供,省界水体水质、2833 处地下水监测井水质、水土流失、洪涝干旱灾害部分内容由水利部提供,内陆渔业水域水质、海洋渔业水域水质、农业面源由农业农村部提供,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草原火灾由应急管理部提供,能源由国家统计局提供,气温、降水、气象灾害大部分内容由中国气象局提供,荒漠化和沙化、自然保护区、森林生物灾害、草原生物灾害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供。本公报中,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 试行)》(HJ 663—2013)和《受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城市空气质量评价补充规定》,评价指标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一氧化碳和臭氧。地表水水质评价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评价指标为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共21 项;湖泊(水库)营养状态评价指标为叶绿素a、总磷、总氮、透明度和高锰酸盐指数。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评价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地下水水质评价依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评价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表1 中除总大肠菌群、细菌总数外的37 项常规指标。管辖海域海水水质评价依据《海水质量状况评价技术规程》(试行)和《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评价指标为无机氮(亚硝酸盐- 氮、硝酸盐- 氮、氨-氮)、活性磷酸盐、石油类、溶解氧、化学需氧量、pH、汞、镉、铅、砷和铜;近岸海域水质评价依据《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 442—2008),评价指标为pH、溶解氧、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无机氮、非离子氨、活性磷酸盐、汞、镉、铅、六价铬、总铬、砷、铜、锌、硒、镍、氰化物、硫化物、挥发性酚、石油类、六六六、滴滴涕、马拉硫磷、甲基对硫磷、苯并[a] 芘、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共29 项。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依据《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 192—2015)。声环境质量评价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 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辐射环境质量评价依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和《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数值修约依据《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2008)。
审图号:GS(2019)2410 号
编辑: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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